摘要:國家司法救助與國家賠償有著天然的制度親和性,但是,將兩者并立于本土化的“國家責任”概念之下,不但無助于司法救助制度的發(fā)展,而且固化了國家賠償制度的“政策實施”色彩,從而進一步削弱了其“糾紛解決”功能。當前,我國的《國家賠償法》存在實體上和程序上的兩大制度悖論,而實踐中的應對策略則證明,國家賠償?shù)摹凹m紛解決”功能正在向正式制度之外逃逸。議價籌碼均衡與程序中立性作為“糾紛解決型程序”的兩大基本要素,在非正式場合中分別獲致。但在“維穩(wěn)”等因素的影響下,議價籌碼有時會走向另一種不均衡狀態(tài),導致政府在面對惡意的賠償請求時陷入被動,形成纏訴鬧訪的惡性循環(huán)。在構建我國本土化的國家賠償乃至國家責任體系時,應當正視實踐中客觀存在的案外協(xié)調現(xiàn)象,恢復國家賠償制度的“糾紛解決”功能。司法體制改革應警惕“政策實施”與“科層化”的反滲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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