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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理論學術界關注的重點及分歧
對中國社會保障改革問題的研究,理論學術界關注的重點與政府關注的重點領域基本一致,并伴隨著中國社會保障改革的推進而發(fā)展。目前討論的熱點如下:
1.中國社會保障體系的建設。在改革傳統社會保障制度的背景下,如何看待社會保障制度?中國需不需要建設一個統一的社會保障體系?如何建立一個統一的社會保障體系?理論學術界對這些基本問題的看法客觀上存在著分歧。不過,絕大多數學者對社會保障制度持肯定態(tài)度,認為社會保障制度不僅是必要的制度安排,而且是利國利民的十分重要的制度安排。長期從事中國社會保障問題研究的宋曉梧、馮蘭瑞、鄭功成、何平、胡鞍鋼等多數專家、學者均主張中國應當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障體系,將中國新型社會保障體系發(fā)展成為一個多層次的體系亦已成為學術界與政策層面絕大多數人的共識;但也有陳平等人對社會保障制度基本上持否定態(tài)度,認為“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障體系是短視國策”。
在贊成建設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體系前提下,不同學者的具體看法亦不盡一致。劉福垣主張大一統論,即以國家財政為基礎,提出應盡快統一全國社會保障體系,并將農民納入這一體系之中,宋曉梧是城鄉(xiāng)有別論,他將建立城鄉(xiāng)有別的社會保障體系列為中國社會保障改革的中長期目標;馮蘭瑞主張盡快通過實現省級統籌來過渡到全國統一;何平堅持長期持續(xù)發(fā)展論,認為實現這一目標“需要一個艱苦的長期過程,這個過程大約需要30-50年”鄭功成則是漸進統一論,他認為需要在化解養(yǎng)老保險歷史債務、降低社會保險繳費率、強化國家財政與勞動者個人的責任并縮小地區(qū)發(fā)展不平衡的差距的條件下,積極穩(wěn)妥地推進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
與此同時,在探討社會保障體系問題時,必然涉及到對社會保障制度如何界定的問題。國內學術界主要有三種觀點:一是大社會保障論,認為社會保障制度包括社會救助、社會保險與社會福利等各種保障國民生活系統的總稱,這一界定最早是由民政部在20世紀80年代中期確立的,以后成為官方的正式界定,并為理論學術界絕大多數人所認同;一是大社會福利論,認為社會福利制度不僅不應當納入中國社會保障體系,而且社會福利制度應當包括社會保障體系、社會救助體系和社會福利服務體系,這一觀點主要是竇玉沛、尚曉援等的新主張;鄭功成在贊同大社會保障制度論的同時,則提出應當分理論與制度層面來展開討論,即在理論上探討社會保障與社會福利的差別具有必要性,但在制度層面上尊重已經約定俗成的界定并無問題。上述討論并非純學術探討,而是隱含著重新界定中國社會保障與社會福利政策體系及框架之爭。
2.中國社會保障改革優(yōu)先考慮的領域。中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是全方位改革,但受各種因素的限制,客觀上不可能全方位推進,因此,優(yōu)先考慮哪些制度變革是改革進程中必須抉擇的問題,理論學術界已有的成果表明在這一方面存在著明顯的分歧。
由于城鎮(zhèn)改革尤其是國有企業(yè)改革是整個改革事業(yè)的重心所在,與之相關的社會保險制度改革亦成為最引人關注的問題,它反映在理論學術界就是絕大多數論著均著眼于社會保險制度尤其是其中的養(yǎng)老保險制度,在中國人民大學勞動人事學院承辦的書報資料復印雜志《社會保障制度》的備選文章中,研究社會保險改革的論文約占總數的60%以上。在眾多研究者的論著中,社會保險事實上成為中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必須優(yōu)先考慮的問題。這種傾向與國家近十多年來對社會保險改革的特別重視及社會保險改革在整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中的特殊地位基本一致。
在大多數學者主張優(yōu)先考慮社會保險改革時,也有部分學者對此并不完全贊同。景天魁、楊團等人在其有關著作及論文中提出基礎整合的社會保障模式,就強調以最低生活保障、社區(qū)保障為重點而不是以社會保險為重心來構建中國社會保障制度;唐鈞亦特別強調社會救助是中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重中之重。
鄭功成則從全球范圍出發(fā),將社會保障發(fā)展進程劃分為以社會救助為核心的社會救助型社會保障階段、以社會保險為主體的社會保險型社會保障階段和以社會福利為重點的社會福利型社會保障階段,他認為中國正處于一個特殊時期,它既需要著重考慮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又必須以改造和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為基礎,同時還面臨著如何滿足社會成員日益增長的社會福利需求問題,從而主張整體協調發(fā)展。
3.政府在新型社會保障制度中的責任。有的論者將其提高到憲法所確定的權益保障層面強調政府責任,有的論者則強調個人及家庭應當承擔起自己的責任,主流的觀點則是建立社會保障責任共擔機制,即政府、企業(yè)、個人乃至社會均應當分擔相應的責任。例如,劉福垣就認為社會保障是國家責任,它應當通過稅收來解決全體國民的社會保障問題;何平則認為社會保障不能搞成一個純粹的國家福利和政府行為,主張政府扮演最后出臺的角色,一部分入主張政府財政只承擔社會保障基金收不抵支時的兜底責任。鄭功成認為無論社會保障制度如何改革,政府均肩負著主導社會保障制度的責任。
4.中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中的若干具體問題。中國新型的養(yǎng)老保險制度采取的是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對此,多數學者認為有創(chuàng)新意義,較單純的現收現付式或單純的個人賬戶式制度更能夠適應發(fā)展需要。但也有人認為個人賬戶并不適合,如劉福垣基于社會保障是公共物品的原理而反對建立個人賬戶,莫泰基基于經濟、社會乃至個人的客觀風險也反對采取個人賬戶制;在國際上,國際勞工組織也是反對個人賬戶模式的,而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等經濟組織卻推崇個人賬戶制,這些組織的專家還向中國政府提供專門的政策研究報告。在承認統賬結合模式的專家中,有的人肯定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緊密結合在一體,有的主張實行板塊狀結構(即分開管理),有的主張將這一統賬結合模式改成兩個獨立的支柱。在統賬結合的比例上,亦存在著統賬均等、大統籌小賬戶、小統籌大賬戶之爭;在個人賬戶的繳費責任方面,有人主張雇主分擔,有人主張個人承擔全部責任。還有人從長遠目標出發(fā),提出將其改造成普惠式的國民養(yǎng)老金和差別性的職業(yè)養(yǎng)老金結構。
在籌資手段方面,單一渠道的資金來源已經被摒棄,主張多元化籌資方略已經成為絕大多數學者的共識。但在社會保險籌資方式上,卻存在著費稅之爭。除劉福垣是將社會保障看成是國家或政府的完全責任而自然完全需要依靠稅收外,包括吳樹青等許多學者均主張盡快開征社會保險稅以替代現在的社會保險征費制,唐鈞、楊良初等人甚至對如何開征社會保險稅進行了政策設計;鄭功成則通過對中國現行社會保險統賬結合模式的考察,明確主張社會保險費改稅緩行,并將這一主張?zhí)峤唤o決策層;后來鄧子基、厲以寧等從我國財政稅收體制的角度亦認為中國目前不具備開征社會保險稅的條件。
在農民工社會保障方面,鑒于農民工作為中國工業(yè)化、城市化進程與傳統戶籍制度沖突中出現的—個特殊群體規(guī)模龐大,在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上,越來越多的學者主張應當給農民工以社會保障,北京等地甚至制定了專門的農民工養(yǎng)老保險政策;也有一批專家認為農民工因為有土地保障,加之政府承受能力不強而主張不必考慮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上述兩種觀點均較流行;第三種思路則是主張分類分層保障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權益,在肯定農民工需要社會保障的條件下,認為應當優(yōu)先考慮農民工的工傷保障、特困援助等,養(yǎng)老保險則在其后且應分類展開。
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方面,多數專家主張農村居民應當享有社會保障,但也有人認為農民有土地保障和傳統的家庭保障,現階段可以不考慮。在主張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方面,不同的學者亦存在著觀點分歧,宋曉梧持城鄉(xiāng)有別論,王延中主張分區(qū)域推進,鄭功成仍然持分類分層推進的觀點,認為應當承認農村人口不斷分化的現實并采取有區(qū)別的社會保障政策。
二、對中國社會保障改革研究的綜合評論
1.價值評判?;谏鐣U鲜且越洕侄谓鉀Q社會問題進而達到特定政治目標的制度安排,制度變革的實質是利益格局的重大調整,研究并解決這一問題顯然不是單一學科能夠完成的。因此,近十多年來尤其是近幾年來,經濟學、社會學、政治學、法學、管理學、精算學等學科的專家均有一些人從不同的角度來研究中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問題,專門的社會保障學者也需要運用經濟學、社會學等多學科的知識與方法,多學科合作與跨學科研究已經成為中國社會保障改革這一領域的重要取向,它從一個側面表明了當前社會科學學科尤其是處于應用層次的學科發(fā)展的新趨勢。
從中外社會保障制度的發(fā)展歷史來看,社會保障要受經濟、政治、社會乃至歷史文化等多種國情因素的深刻影響,研究中國的社會保障問題必須與中國的具體國情緊密結合。在西方國家社會保障制度早已成熟但又面臨著一些問題的條件下,中國作為一個發(fā)展中國家、一個正處于經濟社會轉型時期的國家和一個對社會保障制度進行全面變革的國家,有著非常獨特的研究價值,這種價值揭示出立足中國國情來研究并解決中國的社會保障改革問題,將為各國改革、完善自己的社會保障制度提供新的啟示和經驗,從而可以對國際社會保障理論的發(fā)展做出應有的貢獻,這正是中外學者普遍關注中國社會保障改革問題的根本原因所在。
推動中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和這一制度健康發(fā)展是中國社會保障改革研究的基本目標。在近幾年的社會保障改革歷程中,可以發(fā)現學術界的研究及其成果對這一改革實踐的影響。如1998年以來,國家的重大社會保障改革方案或政策出臺,大多數均有相關的研究成果作為決策依據,決策層對國內外學術界意見的重視,揭示了中國社會保障改革研究日益理性化和極高的應用價值。
中國社會保障改革研究的貢獻,還表現在對社會保障學科發(fā)展的推動方面。盡管社會保障作為一門學科還缺乏必要的、穩(wěn)定的內核,但確實已經成為一個專門的學術領域。
對中國社會保障改革的研究,因其具體內容(包括國民的養(yǎng)老、疾病醫(yī)療、失業(yè)、工傷、貧困及各項福利措施等等)均涉及到國民的現實生活,必然促使著學者與學術走出象牙塔,進而推動著理論學術研究更加貼近現實和更富人性與人文關懷精神。
2.值得注意的一些傾向。第一,創(chuàng)新不夠,學風堪憂。盡管研究中國社會保障問題的書籍與文章日益豐富甚至有一片繁榮的景象,但真正具有創(chuàng)新價值的論著并不多見,部分人過于急功近利,在創(chuàng)新不夠的同時存在著較為嚴重的學風問題。
第二,不做深入調查,照搬國外學說。從已有的文獻來看,可以發(fā)現相當多的研究缺乏深入的社會調查,一部分研究成果脫離中國的現實國情,或者過分迷信某些國際組織與國外學說,甚至將社會保障政策視同為經濟政策,以至于給社會保障改革的深化帶來負面影響。
第三,對深層次理論問題關注不夠。相當多的研究成果缺乏對中國經濟改革與社會發(fā)展宏觀背景及現階段各相關因素的了解與分析,對現代社會保障制度建制理念的發(fā)展和特有的人文關懷精神視而不見,對經濟領域中的效率優(yōu)先與社會保障制度中的公平優(yōu)先認識不清,只是針對中國社會保障改革中的局部問題開出“頭痛醫(yī)頭”的藥方,這一傾向直接損害了中國社會保障改革研究的理論價值與應用價值。
第四,研究中的失衡性。中國社會保障改革研究主要集中在體系構建和養(yǎng)老保險制度改革方面,對同樣重要的社會救助制度改革(如對規(guī)模龐大的貧困人口的救助)與社會福利制度改革的研究卻較少;對經濟保障研究多,對服務保障與情感保障研究少;對城市保障問題研究多,而對農村社會保障問題研究少;對國有企業(yè)職工的社會保障研究多,對非國有單位職工的社會保障問題研究少,對改革中出現的農民工或流動人口群體的社會保障更少;對正規(guī)就業(yè)者的社會保障研究多,對非正規(guī)就業(yè)者的社會保障問題研究少;對政府責任的控制研究多,對合理的責任分擔機制研究少;對中央政府的責任問題多,對地方政府的社會保障責任以及中央與地方責任劃分研究少;等等。
3.可以預見的走勢。首先,多學科交叉研究中國社會保障研究將趨向深化。多學科交叉融合將既是中國社會保障改革研究的內在需要,也將推動著中國社會保障改革研究逐漸走向成熟。當然,在肯定多學科交叉融合的同時,各學科關注的重點肯定存在著差異,這種格局表明社會保障政策選擇過程中對改革研究成果的取舍是否合理,將取決于決策者的政治智慧與魄力。
其次,價值取向與建制理念的研究將更加引起重視,社會保障改革研究將更富人道主義與人性化。以往的研究多從經濟效率角度出發(fā),忽略了社會保障制度固有的倫理基礎與人文關懷精神。近年來的趨勢表明,社會保障制度改革中的效率至上觀念和慈悲意識遭到抨擊,社會保障公平理念正在回歸,這將使研究成果更加接近社會保障制度的本質追求,同時更加富有現實價值。
關鍵詞:社會保障理念/公平社會/底線公平
一是否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是好的市場經濟和壞的市場經濟的分水嶺
社會保障不僅僅是一項經濟制度,它還是并且主要是一項社會制度,社會的基礎建設。社會保障不僅僅是一種經濟補償、經濟支援。它更是一種社會補償、社會關懷、社會支援。對那些在市場競爭中的失利者、弱勢群體和邊緣群體而言,社會保障表示了社會對他們的承諾和保護:不論他們遇到多大的困難和風險,社會承諾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和起碼的尊嚴。
但是,在我們大力推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的時候,人們注意到了充分認識和高度肯定市場經濟的巨大優(yōu)越性,這當然是必要的,卻對社會保障制度的獨立價值和作用強調不夠,因而對市場經濟體制和社會保障制度的關系認識模糊。就人的需要而言,好的市場經濟應該能夠普遍地滿足每個社會成員的生存和發(fā)展的需求,但這卻是單靠市場經濟制度本身難以做到的。市場經濟是通過市場機制來實現資源配置的經濟制度,它的核心是自由競爭,市場競爭的規(guī)律是優(yōu)勝劣汰。由于每個社會成員的自身稟賦包括受教育水平、體能和工作能力不同,社會資源和發(fā)展機遇各異,在分配領域中必然損益有別,從而造成社會的貧富差距,并引發(fā)社會各階層之間的矛盾。改革開放以來,在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一部分國有企業(yè)被兼并破產,還有相當部分企業(yè)因嚴重虧損而面臨困境,由此出現了規(guī)??涨暗南聧徍褪I(yè)現象,一些國有企業(yè)的職工以及部分離退休人員的生活發(fā)生困難,一部分人甚至跌落到貧困線以下,而大量財富卻向少部分人手里集中。社會保障是政府通過法律和制度手段,籌集社會保障基金,對社會成員在年老、疾病、傷殘、失業(yè)、生育、遭遇災害,面臨生活困難時給予必要的救助和保護,以滿足社會成員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安排。它的基本功能是保障公民的生存權,進而為實現每個人的發(fā)展權提供基礎條件。通過建立醫(yī)療保障制度、社會救助制度、實施失業(yè)者職業(yè)技能培訓等措施,保障人的發(fā)展權利,拓展人們的發(fā)展空間。因此,社會保障是實現公民生存權和發(fā)展權的重要方式。
與市場經濟的競爭機制不同。社會保障制度是人們通過達致社會合作而形成的一種公共品。在這里,人和人之間是非競爭的關系。而每一個人都有可能成為弱者,都有可能遭遇危險,又都需要維護自己生存和發(fā)展的權利。社會保障就是人們達成的風險共擔、同舟共濟的契約和道德承諾,個人與社會之間有了這個相互承諾,人與人之間才能擺脫那種“豺狼式”的狀態(tài);人與社會之間才能擺脫那種只向社會索取,不向社會貢獻的關系。只有這種社會承諾建立起來了,市場規(guī)則、法律規(guī)定才可能被遵守。從這個意義上說,市場規(guī)則、法律規(guī)定都以人與社會之間的公平契約為前提。所以,市場經濟和法制雖然都是和諧社會的基礎,但都離不開公平契約這個基礎。
就社會發(fā)展而言,好的市場經濟應該能夠促進社會穩(wěn)定,實現經濟與社會協調發(fā)展。這也不能單靠市場機制本身,而要靠市場經濟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的結合才能做到。市場機制配置資源的特點是優(yōu)質資源向能夠獲得最大效益的方向流動。這些年,隨著市場經濟的發(fā)展,農村以及中西部地區(qū)的優(yōu)質資源——青壯勞動力、財力和物力迅速向城市、向工業(yè)、向發(fā)達地區(qū)集聚,“三農”問題積累日甚,地區(qū)差別繼續(xù)擴大,社會發(fā)展難以平衡。社會保障具有國民收入再分配的功能,通過社會保障基金在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之間的轉移支付,使國民收入的再分配向低收入者傾斜,從而調節(jié)社會成員之間的收入差距,維持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以促進社會公平,實現社會穩(wěn)定,社會保障不僅是一種重要的利益平衡機制,而且也是市場運行和經濟發(fā)展的基礎性支撐。
社會保障制度可以保證社會基本生活水平的穩(wěn)定性,推動有效需求適度增長。通過國民收入再分配,積累社會保障資金,形成個人收入不確定部分的補充,當宏觀經濟大局、微觀經濟態(tài)勢發(fā)生不期而至的變故,人們面臨失業(yè)、退休、生病和出現事故傷殘等難以抗拒的風險時,社會保障提供了相對比較穩(wěn)定的收入,來滿足基本需要。從而恢復和保持有支付能力需求的適度增長。社會保障制度改善了人們的收入預期,提高了人們的安全感,有利于擴大消費需求,從而減少經濟波動對人們的影響,有利于保持經濟的可持續(xù)發(fā)展。
從長遠看,21世紀前20年既是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機遇期,也是進入老齡社會的風險期。我國是在剛剛進入低水平、不全面的小康社會情況下,迅速跨入老齡社會的發(fā)展中國家。而這一時期又是以獨生子女勞動力為就業(yè)主力軍的階段,我國的就業(yè)結構、消費結構面臨重大調整,這都將影響經濟發(fā)展的活力。養(yǎng)老、醫(yī)療、失業(yè)等保障制度是協調代際分配關系、當前利益和長遠利益關系的重要制度,對于經濟可持續(xù)發(fā)展社會可持續(xù)發(fā)展、保持國家長治久安具有重要意義。
社會保障是相對獨立的社會體制,它包括經濟制度,但并不限于資金籌集和發(fā)放,管理和運營,不僅僅是現金保障,還包括服務保障、權益保障、組織保障乃至精神保障。因此,簡單地說社會保障制度是“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不夠準確的,正如不能把政治制度、宗教制度看做“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一樣。盡管這些制度都要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配套、相適應,但社會保障制度畢竟有自己的獨立體系,不能歸結為“市場經濟體制”。
二社會保障的首要功能:為社會公平提供制度基礎
中國有13億人口,又是一個發(fā)展中國家,以并不充足的財力解決世界上最龐大人群的社會保障問題,這是一項空前艱巨的偉大事業(yè)。特別是中國加強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背景,是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軌,各種社會制度,包括生產資料所有制結構、收入分配制度、財稅制度、社會管理體制等等都在發(fā)生重大調整,在這種情況下,政策供給不足、滯后并且前后不一致,難免經常發(fā)生。
在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和建設的大力推進,確實是與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伴隨的。但這一點并不意味著社會保障必定是依附于市場經濟的。事實上,不搞市場經濟,也要搞社會保障,但社會保障的獨立地位卻一度被有意無意地掩蓋了。仿佛只是為了配合國有企業(yè)改革,為了給企業(yè)卸掉社會包袱、增強企業(yè)的市場競爭力才需要搞社會保障。后來,又仿佛是為了解決下崗失業(yè)職工安置問題,為了解決農民工問題,才需要搞社會保障。這樣一來,社會保障好像只是為了解決一時的具體問題,它作為一項長期的基本的制度安排的意義被淡化了,其社會功能被忽略了。
在財力不足的情況下推進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又希望這項制度能夠自我運行,著重考慮經濟效益是可以理解的,從效率的角度講也是具有合理性的。但是繳費多的人國家財政和企業(yè)單位給予的補貼也多,而少繳費則少補貼,不繳費則無補貼。這樣一來,在個人收入差距本來就在迅速拉大的背景下,社會保障制度不但沒有起它應該起的縮小貧富差距的作用,反而在不經意間助長了差距拉大的趨勢。
長期以來,社會保障考慮的對象范圍主要限于城市居民,廣大農村除少數有條件的地方自行實施了局部的、有限的社會保障以外,全國統籌城鄉(xiāng)的社會保障制度供給基本付諸闕如。例如,在城市實行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3000萬城市貧困人口得到了這張“安全網”的有力保護,但在廣大農村至少也有3000萬貧困人口翹首以待的同樣的制度性保障卻遲遲不能出臺,在城鄉(xiāng)差距迅速拉大的背景下,這種制度安排不但沒有起它應該起的在城鄉(xiāng)居民之間促進社會公平的作用,反而在不經意間助長了城鄉(xiāng)差距拉大的趨勢。
社會保障制度有利益的層面,也有價值的層面。它的價值追求本來是為了促進和實現社會公平。如果社會保障的理念不明確,只講“效率”,只追求經濟效益不追求社會效益,它就可能陷在利益的計較中,模糊了方向。實現社會公平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首要社會功能與核心價值關懷,因而是這項制度的靈魂。
從社會保障制度比較健全的國家和地區(qū)的實例看,盡管不能簡單地說社會公平程度一定與社會保障制度的健全程度成正比,但大體上還是可以看出二者之間的確具有一定的相關性。例如英國,在1994—1995財政年度,初始收入分配中,20%高收入家庭與20%低收入家庭的平均收入相比,二者相差19.8倍,但是經過收入和消費稅收以及社會保障等福利制度的調節(jié)之后,最終收入差距縮小到3.7倍。再比如芬蘭,如果單看收入差距,大致在120歐元—1800歐元之間,為15倍,與月工資(200—3000)差距相一致。但月工資在1600歐元以上者不享受國家養(yǎng)老金,月工資在200歐元—1600歐元之間者,享受國家養(yǎng)老金的數額逐步減少,大約從每月440歐元減到0.月工資在2000歐元以上者,不享受住房津貼,月工資在200—2000之間者所享受的住房津貼也逐步減少。這樣調整下來,雖然月工資收入相差15倍,但享受養(yǎng)老金的差距卻在720歐元-1280歐元之間,僅為1.7倍。
世界各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因種種原因,而存在巨大的差異。但這項制度是有共同理念基礎的。這個基礎就是社會公正的理念。在市場經濟社會,如果沒有起碼的社會公正,這個社會不可能是一個文明的現代社會。所以,從“貝弗里奇報告”到北歐社會的“均等化原則”,從“基本需要”到“基本權利”,社會公正的基本理念得到了維護,從而社會保障也從市場經濟的陪襯,政府緩和社會矛盾的工具,變成了現代文明社會的一個重要基礎。
在和諧社會建設中,要求社會保障發(fā)揮的作用主要是促進社會公平。社會的公平正義顯然主要依靠包括稅收制度、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教育制度等等各項社會制度的共同作用,其中,社會保障制度是當仁不讓的主要功能承擔者。當然,社會保障制度發(fā)揮好了對促進實現社會公平的作用,也就同時可以對和諧社會建設的其他方面做出相應的貢獻。
三適度公平就是底線公平
對于社會公正,過去主要是從社會倫理、社會價值的層面去理解的。自羅爾斯提出“作為社會公平的公正”以后,社會公正落實到了經濟利益調節(jié)和補償、社會差距的縮小和社會機會的平等這樣一個更具體的可操作的層面。
從世界各國的情況看,不同的社會保障制度類型,在實現社會公平的能力和作用方面具有明顯的差別。選擇什么樣的社會保障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取決于選擇什么樣的社會公平。它要受一個國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諸多因素的影響。正確的提法應該是公平和效率的統一和兼得,是社會發(fā)展與社會公平的均衡和協調。
在科學研究和政策設計中,“度”是重要的。沒有“度”就沒有科學,就沒有政策。一個國家,政府和社會的責任是確保每一個公民,當他的自我保障能力不足時,不至于淪為貧困、無法就學和不醫(yī)而亡,也就是保持作為一個公民的起碼的體面和尊嚴。在我國,至少在目前乃至未來一個較長的歷史階段,所謂適度公平其實就是底線公平。底線公平是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理念。
“底線公平”是一個確定和描寫社會公平度的概念。依據社會保障的基本理論,這個度是指“基本需要”。但從確定社會公平度的要求看,“基本需要”會隨著經濟發(fā)展而有較大幅度的變化,它對經濟發(fā)展水平比較敏感,伸縮性較大,因而不夠穩(wěn)定,也不太容易定義。應該并且還可從“基本需要”中找出更具穩(wěn)定性的“需要”——“基礎性需求”,它包括:(1)解決溫飽的需求(生存需求);(2)基礎教育的需求(發(fā)展需求);(3)公共衛(wèi)生和醫(yī)療救助的需求(健康需求)。這就是人人躲不開、社會又公認的“底線”。
“底線”劃分了社會成員權利的一致性和差異性。底線以下部分表現“權利的一致性”,底線以上部分體現權利的差異性。從而,底線公平可以定義為:所有公民在這條“底線”面前所具有的權利的一致性。
在經濟水平比較低時,政府要守住底線公平這條線,以確保每個公民都有基本的生活保障,過上有尊嚴的生活。在經濟水平提高以后,政府仍要守住底線公平這條線,以防止社會保障水平繼續(xù)剛性上升。在底線以上,政府的責任是調節(jié)貧富差距,加強稅收能力,而不是搞“福利國家”政策。就市場機制而言,底線以下不是市場機制發(fā)揮作用的領域,而是公共財政確保的領域,底線以上要靠市場調節(jié)。政府調節(jié)和市場調節(jié)的關系是解決社會保障剛性問題的關鍵。底線公平,不僅適用于經濟水平較低的發(fā)展階段,而且適用了經濟水平較高的階段?;蛘哒f,它應該是確保社會保障健康持續(xù)發(fā)展——在現在,走向擴面和公平,在將來,防止過度公平和過度福利的——最關鍵的機制。這就是“柔性調節(jié)機制”:“底線”以下部分,是政府和社會的責任,是必保的,剛性的;底線以上的部分是可以用市場機制由企業(yè)、社會組織和個人去承擔的,是柔性的。
四以底線公平為核心理念完善社會保障體系
底線公平概念和柔性調節(jié)機制,不僅可以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礎教育制度、大病統籌和醫(yī)療救助等制度的加速推進和完善提供理論論證,還可以為養(yǎng)老、醫(yī)療、失業(yè)等社會保險制度的改革,為社會保障的擴面,為城鄉(xiāng)統籌的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提供新的視角和方法,從而有助于推動社會保障制度建設打開新的局面。
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對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做出了全面部署,強調“要以擴大就業(yè)、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理順分配關系、發(fā)展社會事業(yè)為著力點,妥善處理不同利益群體關系,認真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其中,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作為一個重要的著力點,對于促進實現社會公平,形成和諧的社會關系具有重要作用。而在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中,目前群眾要求最為強烈的是擴大社會保障覆蓋面,將更多的社會成員特別是中低收入者納入社會保障體系。應該承認,多年以來,盡管我們做了很多努力,但社會保障的覆蓋面還是太窄。到2005年底為止,納入城鎮(zhèn)基本養(yǎng)老保險的只有1.7億人,納入基本醫(yī)療保險體系的只有1.4億人,而失業(yè)保險只覆蓋1億人左右,這種情況造成了嚴重的社會不公平,并且已經成為社會長期穩(wěn)定發(fā)展的隱患?!笆晃濉币?guī)劃明確提出要增加財政的社會保障投入,提高基本養(yǎng)老保險社會統籌層次,加強社會福利事業(yè)和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特別是首次明確要求要“認真解決進城務工人員社會保障問題”,“有條件的地方要積極探索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這些重要措施將對加速擴大社會保障覆蓋面起重要作用。
目前,擴大社會保障覆蓋面,迫切要做好以下幾件事情:
第一,盡快地把農民工納入社會保障體系中來。從和諧社會建設的角度來看,農民工的問題要予以高度重視。農民工和城里人同工但是沒有一樣的待遇,這種不公平感就會特別真切。把農民工納入社保體系問題,有些地方已經做了一些探索。比如,上海市、大連市專為農民工設計了一個不同的制度,但還需要配套和完善。
第二,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2002年至2004年初不到兩年的時間里,我國工業(yè)化和城市化的過程中征地5600萬畝,4000多萬農民失去土地。到目前,失去土地的農民不會少于5000萬人。這兩年上訪告狀的群體一部分就是失地農民。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社會保障問題解決得不好。從全國來看,浙江省有一些地方例如嘉興市解決得比較好,對農民實行了比較全面的社會保障,標準也還比較符合當地老百姓的基本生活需求。但是從全國來講,這方面還缺乏比較規(guī)范的制度安排,還處在探索的過程中。
第三,靈活就業(yè)人員的社會保障。在靈活就業(yè)人員中,一部分是下崗失業(yè)職工,這幾年又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一部分大學生,一部分文化水平、技能水平比較高的在信息產業(yè)、文化產業(yè)就業(yè)的人員,也采取了靈活就業(yè)的方式。靈活就業(yè)人員的收入有時多,有時少,有時有,有時沒有,不大能夠連續(xù)地按照固定的比例繳費。所以對待靈活就業(yè)人員如何設計更好的、更加靈活的制度,也是一個比較迫切的問題。
第四,在農村普遍實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農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城里人不一樣,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可以低一些。因為農民有承包地,可以種點糧食、蔬菜。從補差來看,各地農村也有差別,平均起來,實際補差每個貧困人口一年100元—200元就可以了。亞洲開發(fā)銀行認為有27億元就夠了。這是按農村貧困人口是2700萬計算的。那么,即使多算一點,標準再高一點,54億元或者再多一點,大致相當于用于城鎮(zhèn)低保的100億元左右,就可以解決農村貧困人口的最低生活保障問題。所以,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是可不可以實行的問題,實際上有些省已經搞起來了。
第五,大力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yī)療制度建設。我國衛(wèi)生和醫(yī)療體系存在的嚴重問題是資源分配不公平,大體上說,80%的醫(yī)療資源分配給了城市,其中又有80%的醫(yī)療資源給了大城市,廣大農民缺醫(yī)少藥,“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遠甚于城市居民。2003年,中央決定在農村試行新型合作醫(yī)療制度,但籌資標準太低。2006年,總理在“兩會”上宣布把籌資標準提高到每人每年50元(中央財政出20元,地方財政出20元,農民個人出10元),并要求迅速推廣,到2008年基本普及。這項重大決策結束了農民健康問題沒有制度性保障的歷史,盡管目前的籌資水平仍然不高,但還是得到了廣大農民的熱烈歡迎。
底線公平概念和柔性調節(jié)機制,由于區(qū)分了不同的需求層次,明確了政府、社會和個人的責任,劃分了市場機制和非市場機制的界限,因而對于解決上述問題可以提供有益的啟發(fā)。但以下幾個關系需要進一步明確:
第一,擴面和標準的關系。
現在我們提的“廣覆蓋、低門檻”從總體上講是符合中國國情的。我們畢竟是個窮國、人口大國,社會保障又是人人都需要的,起碼在半個世紀以內標準都不能高。“廣覆蓋、低門檻”實際的效果是門檻也不高,覆蓋也不廣,這里面的問題不是一個簡單的門檻低了覆蓋面就寬了的問題。比方說在工傷保險這種事情上應該有不同的門檻嗎?我們時常發(fā)生農民工受了傷賠償只相當于城里人的幾分之一,“門檻”高固然不利于擴面,但問題的核心是不公平,保障過分和保障不足同時存在,有保障和無保障同時存在。解決的辦法,按照底線公平的思路,就是優(yōu)先把處于底線以下或瀕臨底線的群體的基礎性需求保障起來,城鄉(xiāng)并舉,貧富兼顧,逐步解決城鎮(zhèn)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問題。
第二,政府責任和個人責任之間的關系。
在整個社會保障問題上,政府責任和個人責任之間怎樣建立起一種平衡的、協調的關系?正好像現在減免了農業(yè)稅,政府就必須承擔農業(yè)稅減免之后原來靠農業(yè)稅支持的那些社會事業(yè)怎么辦的責任。例如,原來靠農業(yè)稅養(yǎng)老的那些“五保戶”、鄉(xiāng)鎮(zhèn)養(yǎng)老院何以為繼?農民工的問題也是這樣,農民工群體脫離了農業(yè)生產經營活動,也就脫離了傳統土地保障的范圍,他們與城鎮(zhèn)其他勞動者一樣,面臨著城鎮(zhèn)就業(yè)生活中養(yǎng)老、醫(yī)療、工傷、失業(yè)等各方面的社會風險,客觀上也就有進入社會保障網絡的需要。政府既然承諾了可以自由流動,那就承擔與自由流動相關的責任。面對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就不能怕外資不來,不怕私企承擔不了。為什么外資可以進來廉價地剝削中國的民工,為什么私企可以無限制地搞原始積累?農民工的社會保障責任個人化,就等于相應地承認了外資不給中國職工交納社會保障金、私企不給職工參保的合法性。中央已經明確提出利用外資的合理性問題了,中國私企的原始積累已經搞了20多年,也應該離開這個階段了。所以,政府沒有必要再擔心嚇跑了外資和私企,而容忍他們推卸對職工特別是農民工的社會保障責任。
第三,企業(yè)責任和個人責任之間的關系。
前幾年,對失地農民的經濟補償一般只是一次性貨幣補償,且不說補償標準普遍偏低,不足于保障失地農民的基本生活;即使補償稍多一點,也不能據此應付失業(yè)、疾病、養(yǎng)老等風險。最近,四川成都市和浙江許多地方都提出變一次性貨幣補償為制度性社會保障,廣東省政府要求凡開發(fā)商不能對失地農民提供基本生活的社會保障,就不批準征地,這叫“即征即保”。同樣道理,任何企業(yè),不論外企、私企,還是國企,只要雇工,就應該提供社會保障,這叫“即雇即?!被颉凹雌讣幢!?。事實上,前一段時間在農民工問題上普遍存在只用工不保險的現象。不論是從尊重人權還是維護公平出發(fā),只有承諾提供最基本的社會保障,用人單位才有資格雇用農民工。
第四,強制和自愿的關系。
政府在社會保障上的最大責任就是實行強制,不論企業(yè)和個人是否同意。到目前為止,盡管國家有了法律規(guī)定,像工傷保險這樣一些保險也沒有普遍實行。
[關鍵詞]社會保障統計;指標體系;統計標準;風險控制;風險預警
所謂和諧社會,是指一個“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社會保障是社會穩(wěn)定的“安全網”、經濟運行的“調節(jié)器”,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對調節(jié)收入分配、促進社會公平、擴大國內需求、拉動經濟增長具有重要作用。面對構建和諧社會以及我國經濟快速發(fā)展變化的現實,我們應采用科學的統計方法和統計工具,在具體時間、地點、條件下。全面、及時、動態(tài)地把握社會保障工作的發(fā)展水平、速度、規(guī)模、比例關系、結構和效益,并揭示其發(fā)展過程、發(fā)展趨勢及其發(fā)展規(guī)律,為政府制定社會保障規(guī)劃和政策提供依據。社會保障統計正是觀察、研究社會對喪失或暫時喪失勞動能力的社會成員及其它需要與應該獲得幫助的社會成員,在一定時期內所提供物質保障的范圍、內容、水平、規(guī)模、效益的狀況以及發(fā)展的趨勢、特點和規(guī)律,監(jiān)督并檢查各項有關政策與措施的執(zhí)行和落實情況,分析社會保障對預防和治理社會問題的作用程度的重要工具。從這個意義上說,要構建和諧社會,改革目前的社會保障統計勢在必行。
一、改革我國社會保障統計的迫切性
社會保障統計工作的質量,不僅關系到其記述與反映社會情況的真實程度,而且直接影響到國家的政策決策是否能夠滿足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因此,盡快改革社會保障統計工作十分必要。
1、現行社會保障統計缺乏風險控制和預警機制。社會保障風險控制和預警機制是針對我國社會保障政策的實施可能帶來的債務風險以及保障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而言的。據有關部門測算,由于人口老齡化的影響,我國僅養(yǎng)老保險基金一項在未來30年內平均每年就要短缺1000億元。同時。由于社會保障基金的收繳與支付之間存在一個時間差,資本市場的不成熟及投資觀念淡化,使我國現行社會保障基金因通貨膨脹的影響以每年10%~15%的速度貶值。社會保障統計的發(fā)展應建立風險控制和預警機制,減少因缺乏合理健全的投資結構、科學有效的收益和風險控制機制導致的社會保障基金虧損,以保證社會保障資源可以長期有效供給、維護社會公正、有人民積極參與、滿足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
2、現行社會保障統計指標遺漏項目較多、統計口徑不可比。從我國的統計年鑒看,現有的指標有的按產業(yè)分類計算,有的按行業(yè)分類,有的又按地區(qū)分類,中外合資企業(yè)、獨資企業(yè)在指標體系中有的單獨列出,有的歸人“其它”。這種極不統一的狀況,給社會保障分析、預測帶來極大的困難。因此,應滿足各方面的需要,完善和統一社會保障統計指標體系的統計名稱、計量單位、內容和核算范圍。當前,由于多頭管理,統計口徑交叉重疊且有遺漏,即使將各主管部門的社會保障基金相加,也不能準確全面地反映我國社會保障的全貌。這給決策部門研究和制定計劃帶來許多困難,也難于進行國際比較。西方高福利國家如瑞典、英國、德國、荷蘭等國的社會保障支出已占國民生產總值30%以上,一般發(fā)達國家均占10%~20%,而我國只占4%~5%,這主要是因為我國社會保障統計中遺漏的項目較多,統計口徑不可比造成的。
3、現行社會保障統計信息采集單一、資源管理方式落后。受計劃經濟影響,我國現行社會保障統計仍局限于收集部門內部信息,采用的是單一的統計報表方式。隨著社會保障工作的深入開展,常規(guī)統計報表制度存在的缺陷日益突出,如由于歷經的環(huán)節(jié)過多,被人為因素干擾和加工出錯的可能性很大,并且統計報表僅限于對客觀數據的記錄和統計,對社會保障主觀評價方面的指標無能為力。此外,統計報表制度靈活性差,表式變動周期很長,所提供的數據資料常常不能滿足需要。各級統計部門的主要任務是完成統計信息的逐級匯總上報工作,而對于與社會保障發(fā)展密切相關的信息沒有建立相應的統計制度。目前,在國際上,信息管理已經發(fā)展到信息資源管理時代,而我國的信息管理還處于技術管理時期,即信息管理系統、辦公自動化系統的社會應用時期。我國社會保障統計信息管理仍局限于統計資料的積累、統計報表的編制、統計圖表的繪制方面,而統計定量分析、相關分析、預測分析仍然非常欠缺。
4、現行社會保障統計分析缺乏具有前瞻性的建議。目前,各級社會保障管理工作機構撰寫出來的統計分析報告基本上是將統計數字進行文字化表述,各種統計信息只負責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專業(yè)統計信息管理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或統計局)提供資料,而沒有對本機構的統計信息進行相關性分析、指數分析和統計預測。社會保障統計不能為機構內各職能部門提供有效的參考信息,不能很好地為開展市場開發(fā)研究提供及時有效的服務,更不能及時為領導層的決策提供服務。
一套全面系統的社會保障統計是研究社會保障的基礎資料,是政府部門編制計劃、制定政策的重要依據。在當前的改革大潮中,社會保障是進行改革的“調節(jié)器”和“穩(wěn)定器”,因此,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統計以適應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顯得尤為迫切。二、改革社會保障統計的具體措施
改革社會保障統計,維持必要的社會公平與正義已經成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要條件。構建和諧社會下的社會保障統計,其改革思路是:建立社會保障統計的風險控制預警機制,完善社會保障統計指標體系,構建抽樣調查與統計報表制度相結合的社會保障統計調查方法體系,強化社會保障統計分析的職能。也就是要做到以下幾點:
1、建立社會保障統計風險控制機制和預警機制。建立社會保障統計風險控制機制,應增加反映人口變動尤其是人口老齡化對社會保障基金的影響的指標;加強對社會保障的定量系統研究,即把人口變動、社會轉型、經濟發(fā)展、勞動就業(yè)和社會保障聯系起來綜合考慮,建立系統模型定量測算,進行風險控制。社會保障統計預警系統由警戒指標組成,可以設置征繳警界線、與經濟發(fā)展的適應性警界線和社會穩(wěn)定警戒線等指標。征繳警界線,即企業(yè)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占企業(y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比。企業(yè)社會保險費用占工資總額的百分比要有一定的限度,在歐洲一般認定警界線為24%,日本則認為是28%。與經濟發(fā)展的適應性警界線,即社會保障費用占GDP的比重,國際社會一般認為是15%。社會穩(wěn)定警戒線,即失業(yè)率,美國政府認為失業(yè)率的警界線不能超過5%,而我國的失業(yè)率以6%為警界線則較為合理。社會保障風險控制機制和預警機制相結合,可以監(jiān)測社會保障的經濟運行與波動,為建設和諧社會提供長期有效的保障。
2、構建和諧社會下的社會保障統計指標體系。為構建和諧社會和反映社會保障體系全貌,需要建立一套科學的社會保障統計指標體系。和諧社會的核心是人與人的和諧、人與社會的和諧。構建和諧社會下的社會保障統計指標體系應增加以人的全面發(fā)展為核心的指標,包括和諧社會的社會保障評價指標、社會保障管理工作機構配置和運行狀況的指標、社會保障實施效益指標、社會保障基金監(jiān)督統計指標等,共同反映各個領域中人們的生活質量、社會保障工作的執(zhí)行情況、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情況以及社會的和諧情況。
3、建立既與國際統計接軌,又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統計標準體系。建立社會保障統計標準體系是一項基礎性的工作,是避免統計內容交叉重復、杜絕數出多門、規(guī)范各項統計活動、提高統計數據質量和統計工作效率的重要保障。統計標準化水平的高低是衡量統計現代化程度的一個重要標志。要按照有利于加強國民經濟管理、便于進行國際比較、符合構建和諧社會以及促進統計信息處理和管理現代化的要求,借鑒國際社會保障統計,尤其是經濟發(fā)達國家的社會保障統計標準的經驗,加快對統計標準體系的研究、制訂和完善。尤其對統計指標體系標準、統計分類標準、統計編碼標準等應進一步細化,建立統計分類標準庫、統計指標體系標準庫、基本單位名錄庫、統計指標解釋庫、統計標準語言庫等,逐步建立起既具有中國特色,又符合國際慣例,與國際統計相接軌的統計標準體系。
4、改革統計調查方法,推進社會保障統計信息化建設。與統計報表制度相比,抽樣調查不僅可節(jié)省人力、物力、時間及經費,而且由于相對減少了搜集報表資料的中間環(huán)節(jié),還有利于消除統計誤差和人為干擾現象。因此,推廣社會保障統計的抽樣調查技術,建立抽樣調查與統計報表制度相結合的中國社會保障統計調查方法體系是十分必要的。社會保障統計數據的采集、報送、匯總和分析等各個環(huán)節(jié),都離不開社會保障統計信息化。社會保障統計工作的及時性、準確性和科學性,需要以信息技術為支撐。社會保障統計信息化有利于對社會保障統計數據處理工作進行標準化、規(guī)范化管理,有利于社會保障統計數據的開發(fā)利用和分析研究工作。隨著我國政治、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對社會保障統計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快社會保障統計信息工程建設,是改進社會保障統計工作和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
二要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依輕重緩急優(yōu)先保障社會救助和醫(yī)療保險制度的可持續(xù)發(fā)展。從世界其他國家的經驗來看,社會保障體系的建設和完善是一個長期過程,并非一蹴而就,具有明顯的層次性和階段性。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主要包括社會救助、醫(yī)療保險、災害保險、養(yǎng)老保險等方面的內容,分別實現不同的保障功能。在當前,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安全網”首先是針對貧困所建立的社會保障,消滅絕對貧困現象是建立我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核心。因而,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必須分輕重緩急。其中,包括低保、五保在內的社會救助是保障農民以及特殊人群基本生存權利的最重要的一道防線,應當優(yōu)先予以考慮。同時,當前農民因病返貧、因病致貧的現象相對突出?!熬茸o車一響,一頭豬白養(yǎng)”,“得了闌尾炎,白種一年田”,“辛辛苦苦幾十年,一病回到解放前”。針對這種現象則要給予醫(yī)療保障足夠的優(yōu)先地位,進一步提高醫(yī)療保障水平。
三要健全農村醫(yī)療衛(wèi)生服務網絡,控制醫(yī)療成本,提高農村新型合作醫(yī)療制度的保障水平。當前,農民就醫(yī)的費用和成本較高。有效控制醫(yī)療費用過快上漲是保證農村合作醫(yī)療可持續(xù)性發(fā)展的關鍵。農村基層衛(wèi)生網絡的建設是保障成本控制的方面。要健全農村醫(yī)療衛(wèi)生服務網絡,改善基層衛(wèi)生服務設施,提高基層衛(wèi)生服務水平,充分發(fā)揮基層醫(yī)療機構的功能,合理引導農民就醫(yī)選擇,減輕不必要的醫(yī)療負擔;探索有效的醫(yī)療費用支付方式,有效控制由于信息不對稱所形成的醫(yī)療機構誘導需求和過度供給問題;引進競爭機制,建立定點醫(yī)療服務機構的進入和退出機制,消除定點醫(yī)療機構的壟斷地位;加強定點醫(yī)療機構的監(jiān)督、考核、管理體系建設,采取綜合措施有效約束定點醫(yī)療機構服務行為,規(guī)范新農合藥品目錄、制定診療規(guī)范,限制就診價格、加強處方監(jiān)管,促進合理用藥、合理診療;推行信息化建設,實施網絡監(jiān)控、動態(tài)跟蹤和預警控制,提高管理能力和內部運行效率,有效降低籌資、運營和管理成本。
四要提高統籌層次,增強互濟功能,推進農村大病醫(yī)療保險,降低農民因大病致貧風險?,F在農民最怕的就是大病,大病對農民的醫(yī)療壓力最大?!?008年我國衛(wèi)生事業(yè)發(fā)展統計公報》數據顯示,2007年中國住院病人平均醫(yī)療費用為4,973.8元,而農民人均純收入僅為4,140.4元。大病的風險最大,據專家研究,農民醫(yī)療費用如到個人年收入的70%,就可能因病致貧。推進大病統籌體現了農村合作醫(yī)療的互助共濟特性,增強了農村居民應對巨大疾病風險的能力,有效化解因病致貧風險。推進大病統籌,提高保障水平,大病的省級統籌最關鍵。提高統籌層次,可以分散風險、增強互濟功能,提高保障水平;有利于加大基金調劑,減少區(qū)域差異,促進社會公平;可以減少管理環(huán)節(jié),降低管理風險。在推行省級統籌的過程中,要注意調動市縣的積極性,建立有效的責任分擔機制。
五要按照分類指導的原則對不同的農民工群體區(qū)別對待,讓完全市民化了的農民工進入城鎮(zhèn)居民社保體系,率先實現農民工社保的城鄉(xiāng)一體化。農民工是我國工業(yè)化、城鎮(zhèn)化過程中的一個特殊群體,他們長期被排斥在城市經濟的體制之外,城市“取而不予”,企業(yè)“用而不養(yǎng)”。為此,我們需要高度重視與這一群體相關的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當前農民工群體內部已經發(fā)生了分化,建立適合農民工特點的社保制度,必須堅持分類指導。第一,對完全市民化或城市歸屬意愿強烈或有正規(guī)和穩(wěn)定就業(yè)的農民工,可直接納入城市社保體系。比如那些已經成為城鎮(zhèn)私營業(yè)主的農民工,他們早已熟悉城市生活,融入城鎮(zhèn)已經相當容易,市民化可能只是形式上的問題,成本較小;新生代農民工淡化了對鄉(xiāng)土的認同,并嘗試去認同城市社會,并且他們大多沒有務農經歷,也不再適應農村生活,具有十分強烈的城市歸屬感。第二,對回流性強的農民工,要保障其在城市的基本生存,在以較低標準和流動賬戶來實現回鄉(xiāng)后的保險轉換。例如,對老一代農民工,其進城務工主要的目的還是為了增加家庭收入,而且他們的觀念仍然是典型的傳統農民思維方式:鄉(xiāng)土觀念十分濃厚,土地是最根本的保障,因而回流性很強。第三,對一般流動性較大的農民工,可設計“便攜式”個人賬戶,降低參保門檻,建立社會統籌部分隨個人賬戶轉移的制度,提高參保積極性。
六要理順農村社會保障的管理體制,加強部門之間的協調與配合,探索不同制度之間的銜接與融合。當前,農村社會保障的各個方面分屬多個政府部門管理,存在職能的交叉,形成了“多龍治水”的格局。比如,低保、五保等社會救助工作歸屬民政部門管理,新型農村合作醫(yī)療歸屬衛(wèi)生部門管理,社會養(yǎng)老保險則又歸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管理,此外,農業(yè)、扶貧部門也分管不同保障制度。同時,由于城鄉(xiāng)二元結構,新型農村合作醫(yī)療與城鎮(zhèn)醫(yī)療保險在不同的制度框架下運行。因而,這種多頭管理、多種制度框架的格局,不利于保障資金統一管理和使用,而且還會形成重復參保與低效率的現象。在分治格局下,在外務工農民工、在外的農村學生不僅要參加當地農村的新型農村合作醫(yī)療,而且還有可能參加了城鎮(zhèn)職工基本醫(yī)療保險或城鎮(zhèn)居民基本醫(yī)療保險。這就造成了重復,甚至還會形成部門間爭奪參保對象的現象。在醫(yī)療保障方面,涉及到人保部的城鎮(zhèn)居民醫(yī)療保險、衛(wèi)生部的新型農村合作醫(yī)療以及民政部的醫(yī)療救助。當前大部分農民工被納入到農民新型合作醫(yī)療的制度框架下,按照“原籍參合、原籍報銷”的辦法,農民工有可能成新農合普惠的盲區(qū)。如何實現部門問的協調、制度間的銜接顯得十分重要。這里,要加強部門之間在財源、信息和管理方面的協調與配合,探索制度問的銜接與融合。
社會經濟運行體系由社會生產系統、社會管理系統和社會保障系統組成,三者是相互聯系和相互制約的體系。社會保障制度作為社會穩(wěn)定機制,在經濟發(fā)展中起著重要作用。近年來,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取得了較大的進展,一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社會保障制度框架已經建立起來。在這一過程中,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方式發(fā)生了根本性的變化,由原來各企業(yè)分散提取和管理,轉變?yōu)槟壳吧鐣氖绽U和管理。但是,現行的繳費方式在實踐中仍存在著諸如覆蓋面小、保障項目統籌層次低、征收力度不夠、基金管理制度不健全、政策不統一等一些問題,難以保證籌集社會保障收入的需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和企業(yè)經營機制的轉換、人口老齡化周期的到來和家庭規(guī)模小型化的發(fā)展趨勢以及入世進程的進一步加快都要求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如何改革我國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方式,進而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是擺在我們面前的重要課題。目前理論界的主要觀點是開征社會保障稅以代替現行繳費方式,以更具有法律強制力的稅收形式籌集社會保障資金,擺脫當前繳費率偏低的困境。因而,如何設置我國的社會保障稅就成為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本文通過比較和分析各國保障稅收入與各國社會福利支出間的對應關系、社會保障稅的設置方式、社會保障稅的構成要素、社會保障稅的征收管理方式,探討了在我國開征社會保障稅的相關重要問題。
二、社會保障稅與社會保障支出的對應關系
縱觀世界各國,目前社會保障收入主要來源于如下幾個方面:一是社會保障稅或費;二是政府的預算撥款,即政府的一般收入;三是社會保障基金的投資收益;四是各種形式的捐贈。社會保障稅(SocialSecurityTax),又譯成社會保險稅,是為籌集社會保障基金而征收的一種專門目的稅。有的國家薪給稅(PayrallTax)與社會保障稅是作為一個稅種征收的,二者具有相同的特征。也有一些國家征收的薪給稅實際上是按工薪收入預提的個人所得稅。在歐洲的多數國家中,社會保障稅采用社會保險繳款(SocialSecurityContribution)的形式,之所以不稱之為稅,是基于這種繳款具有有償性利益對等關系的考慮。但不管名稱如何,他們的性質和用途相同。除此之外,世界各國大多數以政府的一般稅收收入來彌補社會保障稅收入與社保障支出之間的缺口。一些國家的社會保障制度非常依賴從社會保障稅獲得資金,而另一些國家則側重于一般稅收收入。社會保障稅在規(guī)模和結構上的差異反映了各國組織社會保障的不同方式。按照社會保障稅收入與各國社會福利支出間的對應關系,可將目前世界各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籌資方式劃分為三種類型:社會保障稅與社會保障支出基本一致的籌資模式;社會保障稅占社會保障支出較?蟊戎氐某鎰誓J揭約耙話闥笆照忌緇岜U現С黿洗蟊戎氐某鎰誓J健?/P>
(一)社會保障稅與社會保障支出基本一致的籌資模式
該模式的典型國家是德國。德國的社會福利方案體系較為完善,具體包括國家養(yǎng)老金體系、國家醫(yī)療保險方案、工傷事故保險、失業(yè)保險以及其他社會福利方案。其中,國家養(yǎng)老金體系主要由工資稅提供資助,同時,還從聯邦稅收收入中取得占養(yǎng)老金支出一定比例的補貼。目前這一比例為25%。國家醫(yī)療保險方案由社會保障稅提供資金,工傷事故保險幾乎完全由雇主的工資稅提供資金,失業(yè)保險幾乎完全由社會保障稅提供資金,而其他社會福利方案所需資金則來源于政府的一般稅收收入。下表列示了德國主要社會福利方案的資金來源。
德國主要社會福利方案的資金來源(1998,%)
1996年德國各級政府的社會保障稅收入總額為6550億德國馬克,而社會福利支出總額為6555.1億德國馬克,二者的比值為99.92%;1997年社會保障稅收入上升到7817.94億德國馬克;社會福利開支為7920.69億德國馬克,二者的比值為98.70%。
以上數據表明,德國的社會保障資金基本上通過社會保障稅籌集,政府轉移支付所起的作用不大,主要用于其他社會福利方案。這也使得社會保障稅在德國的稅收結構中所占的比重始終高于直接稅和間接稅所占的比重,一直保持在40%以上。
(二)社會保障稅占社會保障支出較大比重的籌資模式
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采用的都是這種模式,如俄羅斯、瑞典。俄羅斯的社會福利項目主要包括養(yǎng)老保險、醫(yī)療保險、失業(yè)保險、病人以及暫時性殘疾人保險、其他福利。具體地說,養(yǎng)老保險基金中來源于社會保障稅的收入占資金總量的81%,其余7%來源于預算,10%來源于增值稅,2%來源于其他;醫(yī)療保險77%來源于社會保險稅收,23%來源于地方預算;失業(yè)保險主要以社會保險稅籌集資金,一小部分來源于政府的一般性收入和自愿的捐贈;病人以及暫時性殘疾人保險來自于社會保障稅,而支付其他福利的資金則來源于政府的一般性收入。下表列示了俄羅斯主要福利計劃的資金來源。
俄羅斯主要社會福利計劃資金來源的百分比(1995,%)
1995年,俄羅斯社會保障稅收收入為950億盧布,占社會福利支出(1080億盧布)的87.80%。
瑞典的情況與俄羅斯相似,1996年該國社會福利支出總額為3807億瑞典克朗,其中67.61%(256億瑞典克朗)來源于社會保障稅收入。下表列示了瑞典主要社會福利計劃資金來源的百分比。
1997年瑞典用于資助主要社會福利項目的收入的分配的百分比
一、引言
社會經濟運行體系由社會生產系統、社會管理系統和社會保障系統組成,三者是相互聯系和相互制約的體系。社會保障制度作為社會穩(wěn)定機制,在經濟發(fā)展中起著重要作用。近年來,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取得了較大的進展,一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社會保障制度框架已經建立起來。在這一過程中,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方式發(fā)生了根本性的變化,由原來各企業(yè)分散提取和管理,轉變?yōu)槟壳吧鐣氖绽U和管理。但是,現行的繳費方式在實踐中仍存在著諸如覆蓋面小、保障項目統籌層次低、征收力度不夠、基金管理制度不健全、政策不統一等一些問題,難以保證籌集社會保障收入的需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和企業(yè)經營機制的轉換、人口老齡化周期的到來和家庭規(guī)模小型化的發(fā)展趨勢以及入世進程的進一步加快都要求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如何改革我國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方式,進而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是擺在我們面前的重要課題。目前理論界的主要觀點是開征社會保障稅以代替現行繳費方式,以更具有法律強制力的稅收形式籌集社會保障資金,擺脫當前繳費率偏低的困境。因而,如何設置我國的社會保障稅就成為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本文通過比較和分析各國保障稅收入與各國社會福利支出間的對應關系、社會保障稅的設置方式、社會保障稅的構成要素、社會保障稅的征收管理方式,探討了在我國開征社會保障稅的相關重要問題。
二、社會保障稅與社會保障支出的對應關系
縱觀世界各國,目前社會保障收入主要來源于如下幾個方面:一是社會保障稅或費;二是政府的預算撥款,即政府的一般收入;三是社會保障基金的投資收益;四是各種形式的捐贈。社會保障稅(SocialSecurityTax),又譯成社會保險稅,是為籌集社會保障基金而征收的一種專門目的稅。有的國家薪給稅(PayrallTax)與社會保障稅是作為一個稅種征收的,二者具有相同的特征。也有一些國家征收的薪給稅實際上是按工薪收入預提的個人所得稅。在歐洲的多數國家中,社會保障稅采用社會保險繳款(SocialSecurityContribution)的形式,之所以不稱之為稅,是基于這種繳款具有有償性利益對等關系的考慮。但不管名稱如何,他們的性質和用途相同。除此之外,世界各國大多數以政府的一般稅收收入來彌補社會保障稅收入與社保障支出之間的缺口。一些國家的社會保障制度非常依賴從社會保障稅獲得資金,而另一些國家則側重于一般稅收收入。社會保障稅在規(guī)模和結構上的差異反映了各國組織社會保障的不同方式。按照社會保障稅收入與各國社會福利支出間的對應關系,可將目前世界各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籌資方式劃分為三種類型:社會保障稅與社會保障支出基本一致的籌資模式;社會保障稅占社會保障支出較?蟊戎氐某鎰誓J揭約耙話闥笆照忌緇岜U現С黿洗蟊戎氐某鎰誓J健?/P>
(一)社會保障稅與社會保障支出基本一致的籌資模式
該模式的典型國家是德國。德國的社會福利方案體系較為完善,具體包括國家養(yǎng)老金體系、國家醫(yī)療保險方案、工傷事故保險、失業(yè)保險以及其他社會福利方案。其中,國家養(yǎng)老金體系主要由工資稅提供資助,同時,還從聯邦稅收收入中取得占養(yǎng)老金支出一定比例的補貼。目前這一比例為25%。國家醫(yī)療保險方案由社會保障稅提供資金,工傷事故保險幾乎完全由雇主的工資稅提供資金,失業(yè)保險幾乎完全由社會保障稅提供資金,而其他社會福利方案所需資金則來源于政府的一般稅收收入。下表列示了德國主要社會福利方案的資金來源。
德國主要社會福利方案的資金來源(1998,%)
方案名稱社會保障稅投資收入預算轉化
養(yǎng)老金75025
醫(yī)療保險10000
長期醫(yī)療保險10000
意外保險10000
失業(yè)保險10000
其他社會福利方案00100
1996年德國各級政府的社會保障稅收入總額為6550億德國馬克,而社會福利支出總額為6555.1億德國馬克,二者的比值為99.92%;1997年社會保障稅收入上升到7817.94億德國馬克;社會福利開支為7920.69億德國馬克,二者的比值為98.70%。
以上數據表明,德國的社會保障資金基本上通過社會保障稅籌集,政府轉移支付所起的作用不大,主要用于其他社會福利方案。這也使得社會保障稅在德國的稅收結構中所占的比重始終高于直接稅和間接稅所占的比重,一直保持在40%以上。
(二)社會保障稅占社會保障支出較大比重的籌資模式
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采用的都是這種模式,如俄羅斯、瑞典。俄羅斯的社會福利項目主要包括養(yǎng)老保險、醫(yī)療保險、失業(yè)保險、病人以及暫時性殘疾人保險、其他福利。具體地說,養(yǎng)老保險基金中來源于社會保障稅的收入占資金總量的81%,其余7%來源于預算,10%來源于增值稅,2%來源于其他;醫(yī)療保險77%來源于社會保險稅收,23%來源于地方預算;失業(yè)保險主要以社會保險稅籌集資金,一小部分來源于政府的一般性收入和自愿的捐贈;病人以及暫時性殘疾人保險來自于社會保障稅,而支付其他福利的資金則來源于政府的一般性收入。下表列示了俄羅斯主要福利計劃的資金來源。
俄羅斯主要社會福利計劃資金來源的百分比(1995,%)
項目社會保障稅增值稅轉移預算轉移其他
養(yǎng)老基金811072
社會保險基金9019
失業(yè)保險9010
工傷保險982
1995年,俄羅斯社會保障稅收收入為950億盧布,占社會福利支出(1080億盧布)的87.80%。
瑞典的情況與俄羅斯相似,1996年該國社會福利支出總額為3807億瑞典克朗,其中67.61%(256億瑞典克朗)來源于社會保障稅收入。下表列示了瑞典主要社會福利計劃資金來源的百分比。
1997年瑞典用于資助主要社會福利項目的收入的分配的百分比
項目社會保障稅投資收益預算轉移保險費、贍養(yǎng)費用或市政
基礎養(yǎng)老保險6238
輔助養(yǎng)老保險6139
部分養(yǎng)老保險7327
疾病保險99.90.1
工傷保險982
看護津貼95
住房津貼991
養(yǎng)育子女津貼100
贍養(yǎng)補助6733
向家庭提供的住房津貼100
其他項目
自愿者失業(yè)保險937
基礎失業(yè)保險100
郡級醫(yī)療服務費68572
(三)一般稅收占社會保障支出較大比重的籌資模式
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加拿大。加拿大的社會福利計劃主要包括養(yǎng)老金方案、健康保險方案和失業(yè)保險方案。其中養(yǎng)老金方案由兩個層面組成,一是固定數額的全民方案,叫作全民養(yǎng)老金方5案,其資金全部來源于聯邦一般性稅收。第二個是與收入掛鉤的方案,這一方案對于魁北克人來說是“魁北克養(yǎng)老金方案”(QPP),對于其他加拿大人來說是“加拿大養(yǎng)老金方案”(CPP)。CPP和QPP的資金全部來源于社會保障稅,前者由聯邦政府和各省(除魁北克外)共同征收,后者由魁北克省征收。健康保險方案的資金主要來自于一般性收入,而失業(yè)保險的資金來自于薪金稅。下表列示了加拿大主要福利計劃資金來源的百分比。
加拿大主要社會福利保障方案,1998收入來源分配情況(%)
1998年加拿大聯邦政府社會福利支出為594.56億加元,其中聯邦社會保障稅收入為188.42億加元,所占比重僅為31.69%;該年度各級政府社會保障稅收入為444.11億加元,占社會福利支出(1001.31億加元)的44.35%。可見,加拿大政府實施社會保障計劃、貫徹社會保障法令依靠的是財政支出中對個人的轉移支付,其中聯邦財政把很多稅收收入以轉移支付的形式再分配到個人手中,使之形成個人的消費基金,這些款項構成加拿大社會保障制度運轉的另一大資金來源。二戰(zhàn)以后,這種轉移支付在各級政府中均不低于社會保障稅收入的規(guī)模。加拿大社會保障稅收入在其社會保障資金中所占的比重遠遠低于其他國家,這也使得加拿大社會保障稅收入在其稅收結構中所占的比重始終偏低。
采用社會保障稅與社會保障支出基本一致的籌資模式的優(yōu)點在于,該模式容易體現納稅人繳納的稅收與其應得的福利之間的聯系,這種聯系使福利水平隨著每個納稅人納稅多少而變動。這已成為養(yǎng)老保險和失業(yè)保險的一大特點。同時,這種方式也使得政府為社會保險籌資與政府其他職能分離開來,這種分離無疑加強了對社會保障在財政上的監(jiān)督,因為福利水平是隨著社會保障稅收入的增長而擴大的。該模式的缺陷在于工作在未被社會保險所覆蓋的行業(yè)中的人們不能享受福利。這種限制的影響對于那些擁有很多非正式工作、大量個體戶或農村經濟的國家尤為重要。
采用一般稅收占社會保障支出較大比重的籌資模式的優(yōu)點是社會保障計劃對每個公民來說是自動實現的。在該模式下,享受到福利計劃的公民范圍擴大了,即政府通過預算撥款為每個公民提供社會保障福利。該模式的缺陷是一般納稅人所繳納的稅收與其所受福利之間沒有特別的聯系。因而人們往往希望能夠向政府施加壓力,通過預算來實現福利的增加,而不是提高納稅額。
三、社會保障稅的設置方式
現代各國的社會保障稅制度是多種多樣的,根據承保對象和承保項目設置的方式不同,大體上可以將社會保障稅分為三類:一是單純按承保項目而分類設置的項目型社會保險稅模式,這種模式以瑞典為代表;二是單純按承保對象而分類設置的對象型社會保險稅模式,這種模式以英國為代表;三是以承保對象和承保項目相結合設置的混合型社會保險稅模式,這種模式以美國為代表。三種模式各有特點。
(一)項目型社會保障稅模式
項目型社會保障稅模式即按承保項目分項設置社會保障稅的模式。這種模式以瑞典最為典型。除瑞典外,世界上許多國家如德國、法國、比利時、荷蘭、奧地利等都采用這一模式。
瑞典的社會保障稅按照不同的保險項目支出需要,分別確定一定的比率從工資或薪金中提取。目前瑞典的社會保障稅設有老年人養(yǎng)老保險、事故幸存者養(yǎng)老保險、疾病保險、工傷保險、父母保險、失業(yè)保險以及工資稅七個項目,并分別對每個項目規(guī)定了稅率。老年人養(yǎng)老保險稅的稅率為13.35%,事故幸存者養(yǎng)老保險稅稅率為1.70%,疾病保險稅的稅率為了,50%,工傷保險稅的稅率為1.38%,父母保險稅的稅率為2.20%,失業(yè)保險稅的稅率為5.84%,工資稅的稅率為8.04%。征收的辦法是按比例實行源泉扣繳,稅款??顚S?。以前,公司受雇人員的社會保障稅全部由雇主一方繳納,以便于征收管理??偟膩砜矗鸬涞纳鐣U隙惗愗撌潜容^重的。1999年,政府雇員和企業(yè)受雇人員繳納的社會保障稅大致為他們工薪總額的40.01%;自由職業(yè)者繳納的社會保障稅,大致為他們直接收入的38.2%。
項目型社會保障稅的最大優(yōu)點在于社會保障稅的征收與承保項目建立起一一對應的關系,專款專用,返還性非常明顯,而且可以根據不同項目支出數額的變化調整稅率,也就是說,哪個項目對財力的需要量大,哪個項目的社會保障稅率就提高。其主要缺點是各個項目之間財力調劑余地較小。
(二)對象型社會保障稅模式
所謂對象型社會保障稅模式是指按承保對象分類設置的社會保障稅模式。采用這種模式的典型國家是英國。英國的社會保障稅雖然被稱為“國民保險捐款”(NationalSecurityContribu-tion),但也具有強制性,且與受益并不完全掛鉤。因而雖然稱作“捐款”,實際上也是一種稅,其性質與用途與其他國家的社會保障稅并無軒輊。英國的社會保障稅在設置上主要以承保對象為標準,建立起由四大類社會保險稅組成的社會保障稅體系。
第一類是對一般雇員征收的國民保險稅。它是四類社會保險稅中最主要的一種。該稅的課稅對象是雇員的薪金或工資,納稅義務人包括雇主和雇員。雇員分成兩部分,一部分是包括在國家退休金計劃之內的雇員,一部分為不包括在計劃之內的雇員。兩部分雇員及其雇主所適用的稅率各不相同。前者雇員稅率為9.0%,雇主為10.54%,應稅工資最高限額為每周235英鎊(全年12220英鎊);后者則規(guī)定有一個起征點,每周32.5英鎊以下免稅,32.5英鎊到235英鎊之間,雇員稅率為6.85,雇主為6.35%,超過235英鎊不再納稅。另外,每個雇主還要繳納稅率為1.5%的國民保險稅附加。
第二類是對全體自營者(個體工商業(yè)者)征收的國民保險稅。征稅對象是自營者全部所得。實行每周征收4.4英鎊的定額稅率。起征點為年自營收入1775英鎊。
第三類國民保險都是對自愿投保者征收的,希望取得享受失業(yè)保險金的失業(yè)者可以繳納此稅,希望增加保險金權益的雇主、雇員和自營者也可繳納。該類稅收按每周4.3英鎊的定額稅率繳納。
第四類是對營業(yè)利潤達到一定水平以上的自營者征收的國民保險稅。起征點是年利潤額3800英鎊,最高限額為12000英鎊,稅率為6.3%的比例稅率。
英國的國民保險稅與所得稅一并繳納。
英國社會保障稅模式的優(yōu)點是可以針對不同就業(yè)人員或非就業(yè)人員的特點,采用不同的稅率制度,便于執(zhí)行。比如對收入較難核實的自營人員和自愿投保人采用定額稅率,征管不會遇到麻煩,對個體或獨立經營的營業(yè)利潤按一個比率征收也十分便利。由于設置了起征點,使低收入者的稅負有所減輕,因而英國的社會保障稅累退性要弱一些。對象型社會保障稅模式的主要缺點是征收與承保項目沒有明確掛鉤,社會保險稅的返還性未能得到充分的體現。
(三)混合型社會保障稅模式
所謂混合型社會保障稅模式即以承保對象和承保項目并存設置的社會保障稅模式。美國是采用這一模式的典型國家。該國的社會保障稅不是一個單一稅種的結構,而是由一個針對大多數承保對象和覆蓋大部分承保項目的一般社會保障稅(薪工稅)與針對失業(yè)這一特定承保項目的失業(yè)保險稅,以及針對特定部分承保對象而設置的鐵路員工退職稅和個體業(yè)主稅四個稅種所組成的稅收體系。
1、薪工稅
美國于1937年開始征收薪工稅,當時的目的是為老年人籌措退休金,稅款專用,之后陸續(xù)實行殘疾人保險、醫(yī)療保險等。美國薪工稅的納稅人為雇主和雇員。征稅對象分別為雇主全年對每個雇員支付的薪金工資額和雇員全年領取的薪金工資(包括獎金、手續(xù)費和實物工資)額。在美國,薪工稅沒有減免扣除規(guī)定,但有應稅收入最高限額規(guī)定。也就是說,薪工稅稅基數額有最高限度,超過部分不再征稅。這意味著每個人繳納的薪工稅有最大限額。薪工稅稅率是統一的比例稅率。雇主和雇員適用的稅率相同。薪工稅的稅率各年度均不一樣,且有不斷提高之勢。1937年稅率為1%,1950年稅率為1.5%,1960年稅率為2.5%,1971年稅率為5.2%,1980年稅率為6.13%,1990年為7.65%。薪工稅實行源泉扣除法。雇員的薪工稅由雇主在對雇員支付工資、薪金時,將稅款源泉扣繳,連同雇主本人應繳稅款,在季度終了后的下月最后一天前申報繳納。
2、鐵路員工退職稅
鐵路員工退職稅是為鐵路人員設計和以為鐵路公司員工籌措退休費為目的的稅。其納稅人為雇員、雇主,課稅對象為雇員領取的工資和雇主發(fā)放的工資。該稅同樣有應稅收入最高限額的規(guī)定。1980年雇員稅率為6.13%(月工資最高限額為2158.33美元),雇主稅率為9.5%(雇主對每個雇員支付的月工資最高限額同樣為2158.33美元)。此外,鐵路系統也有獨立的失業(yè)保險稅,目前稅率為8%,應稅工薪最高限額為每人每月600美元,稅款全部由雇主支付。鐵路員工退職稅也實行源泉扣除法,雇主在季度終了后兩個月最后一天前把自己和雇員的稅款一并繳納到稅務部門。
3、聯邦失業(yè)稅
聯邦失業(yè)稅是作為聯邦對各州政府舉辦的失業(yè)保險提供補助財源而課征的。該稅以在一個日歷年度內的20天期間(按滿20天計算)雇傭一人以上或每季支付工資、薪金1500美元以上的雇主為納稅義務人,按其支付給雇員的工資、薪金總額計征,且無寬免或費用扣除。目前最高應稅限額為7000美元,稅率為6.2%。雇主支付給州政府的的失業(yè)保險稅可以從向聯邦繳納的失業(yè)保險稅中抵免,最高抵免率為聯邦失業(yè)保險稅應稅工薪的5.4%,因而聯邦失業(yè)保險稅的實際稅率為0.8%。失業(yè)保險稅的繳納,須按歷年編制申報表,在次年的1月31日之前繳納,也可實行分季繳納。
4、個體業(yè)主稅
個體業(yè)主稅又稱自營人員保險稅,是為個體業(yè)主(除醫(yī)生外)的老年、遺囑、傷殘及醫(yī)院保險而課征的。納稅人為單獨從事經營活動的個體業(yè)主,征稅對象是個體業(yè)主的純收入。個體業(yè)主的起征點是400美元,稅率為12.3%,完全由個體業(yè)主承擔。個體業(yè)主稅實行同個人所得稅聯合申報的辦法,納稅過程和個人所得稅基本一致。
由此可見,混合型社會保障稅模式的主要優(yōu)點是適應性較強,可在適應一般社會保險需要的基礎上針對某個或某幾個特定行業(yè)實行與行業(yè)工作特點相聯系的加強式社會保險,還能讓特定的承保項目在保險費收支上自成體系。該模式的缺點是統一性較差,管理不夠便利,返還性的表現不夠具體。此外,這一類型的社會保險稅累退性較強,再分配的效應受到抑制,社會保險稅的社會公平功能趨于減弱。
四、社會保障稅的構成要素
綜觀世界各國的社會保障稅制度,盡管其設計與實施各有特點,但也存在著一些近似之處,大體上可以歸納為如下幾個方面。
(一)社會保障稅的納稅人
社會保障稅的納稅人一般為雇員和雇主。由于自營者不存在雇傭關系,也沒有確定的工薪所得,是否應納入課征范圍,各國的做法不盡相同。按照??顚S玫脑瓌t,只有納稅才能享受社會保障利益,因而多數國家在行政管理條件可行的情況下,把自營者也包括在社會保障稅的納稅人范圍之內,如美國、加拿大、英國、法國。納稅人范圍的擴大,有利于社會的安定和發(fā)展。雇主與雇員納稅人的確定一般以境內就業(yè)為準,凡在征稅國境內就業(yè)的雇主和雇員必須承擔納稅義務,不論其國籍和居住地何在。本國居民被本國居民雇主雇傭在外國工作的,有些國家(如美國、巴西)也要求繳納社會保障稅。
在各國的社會保障稅體系中,多數項目由雇主和雇員雙方共同負擔,負擔的比例各國不盡相同。有的國家是雇主和雇員雙方各負擔一半,如美國的養(yǎng)老金稅(各為6.2%)、健康保險稅(各為1.45%),德國的養(yǎng)老金稅(各為9.75%)、健康保險稅(各為6.8%)和失業(yè)保險稅(各為3.25%)等。有些國家雇主負擔的比例要高于雇員,如俄羅斯的養(yǎng)老金稅(雇主28.0%,雇員1.0%)和加拿大的聯邦失業(yè)稅(雇主4.13%,雇員2.9%)等。極少數國家雇主負擔的比例低于雇員,如瑞典的養(yǎng)老金稅(雇主6.4%,雇員6.95%),這主要是由于近年來瑞典政府出于加強福利與成本相聯系的公眾意識的考慮。養(yǎng)老金計劃容易給政府形成較大的政治壓力,因為每個人都想得到養(yǎng)老金,并且越多越好。因此,由雇員負擔大部分的養(yǎng)老金成本有利于抵消這種政治壓力。個別項目完全由雇主負擔,如俄羅斯和瑞典的健康保險稅、美國的失業(yè)保險稅等。世界各國的工傷保險稅一般都由雇主負擔,這樣做一方面可以將福利中的成本分攤到相對的行業(yè)和產品中去,同時又對創(chuàng)造更為安全的工作環(huán)境起到激勵的作用。雇主所繳稅款可作為費用在計征企業(yè)所得稅時全部列支。而雇員和自營人員所繳納的社會保障稅,除意大利、荷蘭、西班牙、瑞土等少數國家允許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進行限額或定率扣除外,一般國家均不允許扣除。
(二)社會保障稅的課稅對象
社會保障稅的課稅對象是雇員的工資、薪金收入額,有時還包括自營人員的經營純收益額。這里的工資和薪金,不僅包括雇主支付的現金,還包括具有工資性質的實物收入和等價物收入,但工薪以外的股息、利息所得、資本利得等通常不計入社會保障稅的稅基之內。各國一般對應稅工薪有最高限額的規(guī)定,即不是對納稅人的全年總工薪課稅,而只是對一定限額以下的工薪收入額征稅。最高限額的高低因國而異,一般在各國平均工資水平的1.2到2.7倍之間變動,并隨著各國消費物價指數的變動而調整。最高限額的設定,體現了社會保障稅繳納與受益之間的相關性,同時也為那些通過私人準備、團體簽約準備或工人自愿行為補充國家的福利計劃留有一定的余地。美國、法國、荷蘭、比利時等國采用這種辦法。相反,在俄羅斯的社會保障稅體系中,沒有一個項目規(guī)定了最高限額,因而其社會保障稅具有很強的收入再分配特征,這與該國所強調的經濟政策有著密切的關系。有些國家既規(guī)定了應稅工薪的最高限額,也規(guī)定了應稅工薪的起征點,因而應稅工薪即為起征點與最高限額之間的那部分工薪收入,超過最高限額和起征點以下的工薪收入不課稅,如英國、加拿大、德國等。也有的國家只有起征點的規(guī)定,如意大利。這體現了對低收入者的一種照顧。除此之外,社會保障稅一般不設減免額或費用扣除額,不象個人所得稅那樣可以從總所得中扣除為取得收入而發(fā)生的費用開支,或者扣除一些個人寬免項目,而是把工資薪金所得直接作為課稅對象。
(三)社會保障稅的適用稅率
世界各國社會保障稅的稅率形式有所差別,少數國家實行單一比例稅率,大部分國家按不同的保險項目設置不同的差別稅率。例如瑞典的社會保障稅按不同用途分為7個保險項目,又按工資和薪金額分別規(guī)定了不同的稅率。在社會保障稅率的形式上,大多數國家采用比例稅率。
各國社會保障稅稅率水平的高低,一般是由社會保障制度的覆蓋面和受益人收益的多少決定的。一般的情況是,剛開征時,保險的覆蓋面小,保險項目少,稅率一般較低。隨著保險項目的逐步拓寬,稅率隨之相應提高。目前,凡是保險受益多的國家,社會保障稅的稅率都比較高。歐洲福利國家社會保障稅稅率一般都在30%以上。根據各國經驗,社會保障稅稅率的高低應當適度,既要考慮政府社會保障資金的需要,同時也要兼顧人民的承受能力。
五、社會保障稅的征收與管理
(一)社會保障稅的征收機構
社會保障稅的征收機構一般分為兩種,一種是由國家的稅務機關負責征收,另一種則是基金管理部門進行征收。
多數國家的社會保障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如加拿大收入部負責征收除魁北克(該省養(yǎng)老金稅由魁北克收入部征收)外所有省份的社會保障稅;美國所有的聯邦社會保障稅均由國內收入局征收;瑞典的稅務機關(包括中央級的稅收委員會和地方各級稅務機關)負責社會保障稅的征收。將稅款征收集中于一個機構減輕了雇主的負擔,避免了一些重復性的工作,有利于提高征收效率。
有些國家的社會保障稅則由基金的管理部門負責收繳,如德國和俄羅斯。德國征收社會保障稅的部門是大病基金,這主要是歷史原因形成的。由于社會勞工事物部、財政部以及醫(yī)療、養(yǎng)老金和失業(yè)保險體系之間存在著密切合作關系和共享的數據庫,德國很少發(fā)生社會保障稅的偷漏稅問題。雇主及雇傭合同必須在有關政府部門登記以便允許其證實每人總收入及社會保障稅的減免。由于所有社會保障稅都由為在職人員提供醫(yī)療保險的組織征收,這使得雇員獲取社會保障的資格同繳納社會保障稅緊密相連,更進一步促進了所有雇主遵守稅款繳納的有關規(guī)定。在德國,如果雇主未按時繳納社會保障稅,其雇員將會失去社會保障的資格。對雇員來說,偷逃社會保障稅將會得不償失,特別是醫(yī)療保險,因為如果雇員繳納了醫(yī)療保險費,其撫養(yǎng)人也將無償獲得保險。這一體系的缺點是雇主的納稅成本較高。雇主需要同許多機構接觸,如每月交納所得稅時需同財政部接觸,每月繳納社會保障稅時同各個大病基金接觸,而且每年向大病基金、聯邦就業(yè)服務機構和其他相關機構匯報其雇員數量、雇員收入以及大病基金稅額繳納等情況。俄羅斯3/4的社會基金自己征收社會保障金。這種方法因征收成本較高、征收效率較低而受到批評,因為各基金必須負擔為征收稅金而支付成本,而且還要檢查雇主是否繳納了適當的稅額。由于各基金均獨立征收稅金,因此造成了許多重復性的工作。以養(yǎng)老基金為例,該基金通過一個由約2400個分布于全國各地的辦公機構組成的網絡進行稅款征收。由于企業(yè)不配合以及財務上的困難,養(yǎng)老基金很難做到稅款的應收盡收。世界銀行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目前正在運用一系列手段幫助養(yǎng)老基金改進其征收策略,其中包括更改養(yǎng)老金的內部運作方法和程序以及個人帳戶的引入。
究竟由何種機構征收社會保障稅具有更大的優(yōu)越性,要根據一個國家的實際情況。當一個國家稅務當局的征收行為是有效的并且是高效時,由稅務機關集中征收社會保障稅可以降低管理成本和雇主的納稅負擔,并且可能促進稅款的順利征收。相反,當稅務當局的作用較弱時,由社會保障機構負責稅款的征收可能優(yōu)于稅務當局,因為雇主和員工們可能更愿意將稅款交納給社會保障機構而不是當作一般稅款繳納給稅務局,特別是當他們的健康保障和養(yǎng)老金直接與繳款息息相關時。
(二)社會保障稅的納稅期限
幾乎所有國家的社會保障稅都實行由雇主源泉扣繳的課征辦法。具體地說,雇員應繳納的稅款,由雇主在支付工資、薪金時代扣,最后連同雇主所應繳納的稅款一起申報納稅。無須雇員填具納稅申報表,方法極為簡便。至于自營人員的應納稅款,則必須由其自行填報,一般是同個人所得稅一起繳納的。
多數國家按月征收社會保障稅。如瑞典規(guī)定雇主應按月為其全體雇員向稅務機關繳納社會保障稅,稅款應在次月的10日內繳清;德國規(guī)定所有雇主和自由職業(yè)者都要在每月15日之前把上一月的社會保障稅存入有關帳戶;俄羅斯的雇主按規(guī)定應按月向社會基金繳納社會保障稅。
有些國家社會保障稅的納稅期限視企業(yè)規(guī)模而定。比如,美國要求雇主將社會保障稅定期直接匯往國內收入局,匯款的周期隨企業(yè)的規(guī)模而不同。大型企業(yè)每5—7天匯款一次,小企、比每三個月匯款一次。與美國相類似,加拿大規(guī)定代扣代繳總額不超過15000加元的雇主按月申報,總額為15000到50000加元間的,每半個月申報一次,更多的為每周一次。
各國一般對自營者的納稅期限另有規(guī)定。如美國規(guī)定自營者在繳納所得稅的同時繳納社會保障稅,每三個月預繳一次,每年年底申報所得稅時進行匯算清繳。加拿大要求自營者按季繳納社會保障稅稅款。
(三)社會保障稅的資金管理
經過多年的實踐,各國都形成了核定雇主繳納社會保障稅準確性與誠實度的機制。在一些國家中,這種機制是通過稅務機關和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部門的配合來實現的。比如美國,雇主每3個月向國內收入局提供一份報告,列明已上繳的稅款總額及其在社會保障稅和個人所得稅間的分配狀況。每年,雇主還向養(yǎng)老保險機構提供一份報告,列出其雇員的人數、收入以及從每個人的收入中代扣代繳的稅款。養(yǎng)老保險機構將這些報告和季度納稅申報表作以比較,以核定每份報告的準確性。與美國相類似,德國的雇主每年要向長期醫(yī)療基金、養(yǎng)老金機構和聯邦就業(yè)服務局匯報雇員收入及年度社會保障稅繳納的數額。各基金管理部門會將從大病基金獲取的稅金的數量與雇主的報告進行對比,以核定雇主納稅的確切性。在其他國家中,這種機制是單純通過稅務機關或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部門來實現的。比如,瑞典的稅務機關有權對任何納稅人的帳目進行審計;在俄羅斯,雇主必須提交報告說明雇員工資以及每季度向各基金管理部門支付的稅款。每個雇主向銀行支付的款項均被記錄在基金管理部門的電腦系統里。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部門通過比較銀行款項與雇主提交的社會保障稅清單上的數字來核定雇主是否繳納了正確的稅額。
所有國家都依靠征收機構的內部審計和國家審計來保證稅法的正確執(zhí)行,并使社會保障稅稅款不被挪做他用。例如,加拿大收入署將納稅申報表所反映的年度養(yǎng)老金和失業(yè)金與按月申報的實際額對帳,對兩帳不符的雇主進行審計;加拿大收入部準備加拿大公共帳戶的帳務報表以及所有政府部門的帳務報表,說明收入與支出,并接受總長的審計。審計總長起草“加拿大公共帳戶”,該帳戶內容包括政府的財務報表,表達審計總長對報表的意見和看法。德國的大病基金、養(yǎng)老基金、長期醫(yī)療基金和聯邦就業(yè)服務機構都擁有內部審計權,而該國的聯邦社會勞工事務部連同審計總署對整個社會保障體系和各項基金實行審計監(jiān)督。美國財政部每天公布其中央銀行主要帳戶的現金流入和流出量。養(yǎng)老保險和醫(yī)療保險機構的保險統計和管理人員會監(jiān)控這些報告以確保社會保障稅的收入得到適當的運用。政府帳戶的現金流動情況每年有政府聘請的獨立審計師或財政部的總檢查員審計。這些審計在美國會計綜合辦公室的監(jiān)督下進行,該辦公室將其監(jiān)督結果匯報給國會。
各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機構大體上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通過各自國家的政府資金管理系統對社會保障基金進行財務管理,另一類是社會保障機構擁有自己的資金管理系統。前者的典型國家是美國,該國征收的社會保障稅收入先存放于全國各地商業(yè)銀行的聯邦財政部門的帳戶中,然后轉入中央銀行中財政部的主要經常帳戶中。所有的社會保障資金管理和投資活動均由財政部長統一控制和管理。采用這類方式的國家還有加拿大和瑞典等。后者的典型代表是德國,該國的各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所收取的稅金以及需要支付的福利費。采用這種方式的國家還有俄羅斯等。從上面的分析中我們不難看出,各國社會保障資金的管理機構與其社會保障稅的征收部門是對應的。由稅務當局征收社會保障稅的國家,其社會保障稅的資金管理部門往往是該國的政府資金管理系統,如美國、瑞典和加拿大;由社會保障機構征收社會保障稅的國家,其社會保障稅的資金管理部門通常是該國的社會保障機構的資金管理系統,如德國和俄羅斯。這主要取決于各國社會保障機構的地位與作用。
各國一般都將社會保障基金的留存部分用于投資,以使這部分社會保障稅保值增值。比如,美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留存部分可以用于國債投資,投資活動由財政部運作并由不同的社會保障機構監(jiān)督。加拿大和瑞典指定一個獨立的委員會來管理這些積累下來的稅款提留。委員會可以投資私營企業(yè)的證券,但這種運作由國家政府監(jiān)督。所有收入在轉入社會保障委員會帳戶之前必須經由國家政府帳戶轉出。
六、社會保障稅國際比較對我國的借鑒
(一)我國社會保障稅在社會保障支出中應占的地位
筆者認為,我國應采取主要依靠社會保障稅取得社會保障資金的模式。一方面,鑒于當前企業(yè)和個人的負擔能力,征收上來的社會保障稅無法完全滿足社會保障支出的需要。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提供的資料,目前僅全國540萬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的缺口就達50億兀以上,全國養(yǎng)老保險基金今年的收支缺口也將在100億元以上(經濟日報,2001年7月5日)。本著平穩(wěn)過渡的原則,社會保障費改稅后,收入不會大幅度地增加,這就必然要求用一般稅收等其他方面的資金予以彌補。另一方面,社會保障稅又必須占社會保障基金中的絕大部分。因為公眾有這樣的心理傾向:享受的福利多多益善,交納的稅費則越少越好。九十年代后西方各國普遍出現社會保障基金入不敷出,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社會保障稅費的繳納與收益脫節(jié),責任與權利相分離。如果以一般稅收作為社會保障基金的主體,就會破壞個人所繳納的稅費與其享受到的福利之間的對應關系,從而使我國政府面臨更大的壓力。
除用一般稅收彌補社會保障收支缺口外,還可將一部分國有資產拍賣收入轉化為社會保障收入。2001年6月國務院的《減持國有股籌集社會保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guī)定,凡國家擁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境外上市的公司)向公共投資者首次發(fā)行和增發(fā)股票時,均應按融資額的10%出售國有股。國有股存量出售的收入,全部上繳全國社會保障基金。這主要是由于過去我國長期實行低工資政策,社會保障費用沒有包含在工資之內,國家予以預先扣除,直接變成了新固定資產投資和擴大再生產的投入。因此對過去為國家創(chuàng)造了巨額財富的下崗人員,國家理應將一部分國有資產的拍賣收入劃歸社會保障部門,作為下崗職工理應獲取的社會保障待遇的一種補償。
(二)我國社會保障稅的設置方式
由于我國農村人口眾多,城鄉(xiāng)差別較大,加之戶籍管理嚴格,因此筆者認為,我國的社會保障稅應以采用混合型社會保障稅模式為宜。即對于城鎮(zhèn)勞動者,根據不同保險項目支出的需要,按承保項目分項設置社會保障稅,分別確定一定的比率從工資或薪金中提取。根據實際情況,本著循序漸進、逐步發(fā)展的原則,現階段我國的社會保障稅應設置養(yǎng)老、失業(yè)、醫(yī)療和工傷保險四個項目,等到經濟水平進一步發(fā)展后,再逐步增設其他項目。在目前欠繳社會保障費的企業(yè)比率較高的情況下,這種征收與承保項目建立起一一對應的關系,??顚S?,返還性非常明顯的社會保障稅設置方式有利于減小征收阻力,使社會保障稅應收盡收。此外,采用這種模式的社會保障稅設置方式還可以根據不同項目支出數額的變化調整稅率,以滿足社會保障支出的需要。對于占總人口比重較大、收入較難核實的農民采用按各地區(qū)收入不同而略有差異的定額稅率征收,可以相應降低征管成本。將農民納入社會保障稅,一方面有利于整個社會的穩(wěn)定,防止我國城鄉(xiāng)差距的進一步拉大,另一方面,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工作業(yè)已取得很大進展,截至1999年底,農村社會保障網絡已達19096個(中國統計年鑒2000),這也為我國農村社會保障的進一步發(fā)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三)我國社會保障稅的構成要素
1、我國社會保障稅的納稅人
納稅人包括企業(yè)、機構、城鎮(zhèn)勞動者個人和農民個人。養(yǎng)老、失業(yè)、醫(yī)療和工傷保險四個項目的納稅人分別如下:
養(yǎng)老保險、失業(yè)保險和醫(yī)療保險的納稅人包括企業(yè)、行政機關、事業(yè)單位及其成員和個體勞動者。世界各國的工傷保險稅一般都由雇主負擔,對不同行業(yè)規(guī)定不同的稅率,從而達到福利中的成本分攤到相對的行業(yè)和產品中去,以及激勵雇主創(chuàng)造更為安全的工作環(huán)境的目的。相應地,我國工傷保險的納稅人包括企業(yè)、行政機關、事業(yè)單位。
2、我國社會保障稅的稅基
我國社會保障稅的稅基是工資總額。具體分為單位納稅稅基、個人納稅稅基。單位納稅稅基為全部職工應稅工資之和;個人納稅稅基為月實際工資額。為避免產生稅收爭議,月實際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guī)定列入工資總額的項目計算。對收入較難核實的個體勞動者和農民個人采用定額稅率,根據月平均收入水平和稅率計算出應納稅額。
參照世界各國社會保障稅的做法,對個人工資收入超過平均工資一定限度的部分,免于征稅。目前我國應稅工資的最高限額可以規(guī)定為平均工資的3倍。
3、我國社會保障稅的適用稅率
世界各國社會保障稅的稅率大多按不同的保險項目設置不同的差別稅率。作為一個發(fā)展中國家,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障稅率不宜過高。這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的考慮:首先,中國的企業(yè)近年來正處于產品結構調整時期,市場需求特征發(fā)生了變化,消費選擇性加強。很多企業(yè)對此很不適應,經濟績效下降,特別是國有企業(yè),仍有不少處于虧損狀態(tài),過高的社會保障繳款只能加重企業(yè)的負擔。其次,中國的高層次消費正在擴展,住房、養(yǎng)老、教育等將轉化為商品,這會促使中國居民調整支出結構。因此,如果讓工薪階層承擔較高的社會保障繳款,勢必約束整體消費進步和市場化改革。再次,中國有近13億人口,勞動力接近7億,如此龐大的勞動大軍,迫使中國只能走高就業(yè)低工資的道路,因而也就只能以較低的稅率征收社會保障稅。
據有關人士測算:在養(yǎng)老保險采用部分積累制的條件下,如果替代率從目前的80%下降為58%,養(yǎng)老保險稅率應為15%,企業(yè)負擔10%,個人負擔5%。在現收現付條件下,失業(yè)保障稅率可定為3%,企業(yè)負擔2%,個人負擔1%。醫(yī)療保障稅率可定為7%,企業(yè)負擔5%,個人負擔2%。工傷保險2%,完全由企業(yè)負擔。這樣,企業(yè)負擔的社會保障稅總和為20%,個人負擔總數為7%。筆者認為,這一負擔率是合理的。
對于收入較難核實的個體勞動者和農民個人,可以參照美國的做法采用定額稅率。資料顯示,1999年我國除國有單位、城鎮(zhèn)集體單位外,其他單位職工的工資總額為9829元(中國統計年鑒,2000),比照這一數額,個體勞動者的月收入可視為819元,按照上述比例,則個體勞動者每月應繳納的社會保障稅定額稅率為:養(yǎng)老保險稅122.45元,失業(yè)保險稅24.57元,醫(yī)療保險57.33元,工傷保險16.38元。
根據中國統計年鑒2000年的資料,1999年農村居民家庭人均收人為2210.3元,由此可以計算出農民應繳納的社會保障稅為396.781(即2210。3X”%)元/年。
在此基礎上,個人可拿出一部分收入投向個人養(yǎng)老帳戶,從而使高收入者自己提高替代率。
(四)我國社會保障稅的征收管理
職工應負擔的稅款。由所在單位在支付工資、薪金時進行源泉扣繳,最后連同單位所應負擔的稅款一并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個體勞動者和農民個人的應納稅款,須自行申報,同個人所得稅一并繳納。企業(yè)繳納的社會保障稅列入企業(yè)財務費用.可進成本;行政事業(yè)單位需繳納的社會保障稅列入當年經費預算,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障稅可以從個人所得額中扣除,免交個人所得稅。
我國開征社會保障稅后,由稅務機關負責稅款征收,將有利于降低社會保障基金的征收成本。利用現有稅務部門的組織機構、物質資源和人力資源進行征管,充分利用稅務部門在征管經驗、人員素質、機構系統方面的優(yōu)勢,可以大大提高社會保障資金的籌資效率。
在納稅期限上,我國可采用按月征收社會保障稅的做法,這樣做既符合明確原則,也便于征收管理。同時,加強社會保障資金的管理,要求企業(yè)、單位定期向稅務機關提供報告,列明其上繳的社會保障稅稅款;此外,企業(yè)、單位每年還應向社會保障機構提供一份報告,上面列明其職工的人數、收入以及從每個人收入中代扣代繳的稅款。社會保障機構將這些報表作以比較,以核定其準確性。這樣做可以將社會保障資金的收和支分為兩個獨立的系統,便于加強資金運用中的管理,減少濫用和挪用的現象,有利于將社會保障資金的收支活動比較全面地納入規(guī)范的預算管理。
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機構應為財政部。社會保障基金的留存部分可用于國債投資,以使這部分社會保障稅保值增值。
七、結論
財政部部長項懷誠日前表示,在適時開拓社會保障新的籌資渠道方面,國家將在強化社會保障費征繳的基礎上,研究開征社會保障稅,并采取多種措施充實社會保障基金,包括變現部分國有資產、合理調整財政支出結構等,以確保社會保障制度的正常運行。這表明社會保障稅的開征是我國社會保障籌資的必然趨勢。
一個顯而易見的事實是:一個綜合的可持續(xù)發(fā)展的農村養(yǎng)老保障體系尚未形成,在土地初級保障的基礎上,絕大多數農民的養(yǎng)老缺乏保障,這將加劇城鄉(xiāng)差距,導致一系列社會問題。
當前,學者對農村保障的研究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農村的保障應趨向社會保障,另一種觀點認為農村保障應趨向于土地保障為主。
一、我國農村保障現狀
(一)農村社會保障現狀
長期以來,務實的農民們之所以羨慕城里人的非農戶口,是因為非農戶口的背后有農業(yè)戶口所不能企及的很多實惠,其中就包括著城里人的公費養(yǎng)老。早在共和國成立之初的1951年2月,政務院就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暫行條例》,對城鎮(zhèn)職工的生、老、病、死、殘、傷做了保姆式的關懷;改革開放后政府又對城鎮(zhèn)職工的失業(yè)和貧困給予特別關照,直至失業(yè)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城鎮(zhèn)全面實施。
有關研究表明,從1952年到1990年,中國農業(yè)通過稅收方式、“剪刀差”方式和儲蓄方式為工業(yè)化提供資金積累總量達11594億元,其中,通過稅收方式提供1527.8億元;通過“剪刀差”方式提供8707億元;通過儲蓄方式提供1359.2億元。1952年到1990年,中國工業(yè)化建設從農業(yè)中凈調動了約l萬億元的資金,平均每年高達250億元,可見中國農民對國家工業(yè)化資本積累的負擔有多么沉重。社會保障在農村的缺失,與農民所作的犧牲性貢獻是極不相稱的。
當被改革開放的大潮吸引著的農民們走入城市,政府逐漸意識到“農民工”已是城市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農村的社會保障建設終于被提到了議事日程。于是,國家在“七五”計劃中設想“抓緊研究在農村建立社會保險制度,并根據各地的經濟發(fā)展情況,進行試點,逐步實行”?!鞍宋濉庇媱澯诌M一步指出:“建立和健全養(yǎng)老保險和待業(yè)保險制度,在農村采取積極引導的方針,逐步建立不同形式的老年保障制度?!?986年,民政部在山東煙臺開始了建立農村社會養(yǎng)老保險制度的試點工作,并于1992年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制訂頒發(fā)了《縣級農村社會養(yǎng)老保險基本方案》,這個方案在全國“有條件”的地區(qū)逐步推廣,截至2000年底,全國農村參加社會養(yǎng)老保險的人數達6172萬人,農村社會養(yǎng)老保險基金滾存結余195.5億元。
隨著農村社會養(yǎng)老保險的推廣,逐步暴露出一些問題。首先是農村社會養(yǎng)老保險基金采用“完全積累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政策扶持相結合,政府不承擔直接財力支持的責任,集體補助常常落空,社會保險演變?yōu)椤皞€人儲蓄保險”,從而失去了它應有的意義。其次,參保農民的繳費水平低,現行的繳費標準為2元~20元/月,共設十檔,但執(zhí)行中多數農民選擇了保費最低的2元/月,這樣按民政部《農村社會養(yǎng)老保險交費領取表》計算,10年后每月可領取養(yǎng)老金4.7元,15年后每月可領取9.9元,這顯然不足以解決他們的養(yǎng)老問題。另一個問題是,實踐中出現了“保小不保老”傾向,據山東社會科學院的調查,19歲以下的投保者占全部投保人數的60%以上,這顯然與我們制度設計的初衷相悖。
(二)農村土地保障現狀
在農民的社會保障中,土地占有重要地位。傳統的農民社會保障,實質上就是以土地為核心的保障。但是,農村經濟和整個國民經濟的迅速發(fā)展,使得土地保障功能的發(fā)揮面臨著一系列新的矛盾。
首先是土地保障功能與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矛盾。隨著農業(yè)生產力的發(fā)展和農民分化程度的提高,二者的矛盾越來越加劇。土地向經營能手集中,連片開發(fā)、發(fā)展農業(yè)規(guī)模經營,是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必然要求。而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導致農戶的土地不斷細分,不利于土地的連片開發(fā),妨礙農戶之間的土地流轉,延緩土地規(guī)模經營的發(fā)展,進而有悖于提高土地利用的效率。20世紀80年代以來,在耕地面積不斷減少的同時,農村的人口和勞動力卻不斷增加,導致人地關系不斷惡化。由此導致的結果是,從相對地位來看,土地所承擔的社會保障功能上升,生產資料功能下降。在有些地方,由于農業(yè)經營比較利益低等原因,土地的生產資料功能已經嚴重退化,甚至基本消失,土地轉變?yōu)閱渭兊谋U鲜侄?。部分從事非農產業(yè)的農戶,往往對土地進行粗放經營,或將土地撂荒。
其次,土地保障功能與土地保障功能弱化的矛盾。近年來,農村土地的保障功能不僅沒有得到強化,反而不斷弱化。其主要表現是:農業(yè)經營的絕對收益越來越低,在有些地方,農業(yè)經營甚至絕對虧本。目前,多數農產品提價的空間小,降價的壓力大。但在以小規(guī)模農戶分散經營為主的農業(yè)組織結構,農產品成本增加的勢頭卻一直比較強勁,由此導致主要農產品的生產成本占出售價格的比重已經很大。以1999年為例,糧食、棉花、戶養(yǎng)生豬的生產成本,占出售價格的比重分別高達82%、94%和99%。在價格、成本雙因素的夾擊下,我國農業(yè)經營的絕對收益已經越來越低。以浙江省農村固定觀察點的十個村資料為例,1995年畝均凈收益為680.04元,到1999年已經下降到505.71元,四年間減幅達25.6%;如果扣除人工和物質費用因素,則農地經營的畝均純收益,1995年為34.51元,到1999年已經下降到-174.72元,農地經營處于絕對虧本的狀態(tài)。
農村土地負擔越來越重,越來越多的農民視土地為包袱。農民負擔問題的嚴重性至今沒有得到明顯的緩解,有些地方的農民負擔甚至越減越重。同時,土地的流轉價格越來越低。有的地方發(fā)生土地流轉時,轉出戶不僅不能從土地轉讓中獲得收益,反而要倒貼給轉入戶。
第三,土地保障功能與國民經濟結構調整的矛盾。隨著城鎮(zhèn)化的發(fā)展,農業(yè)用地轉為非農用地的規(guī)模迅速擴張,許多農民失去了土地,進入先前不太熟識的非農領域或城鎮(zhèn)生活,增加了生活和就業(yè)的風險。目前,我國農村65歲以上的老年人口,已占農村人口的7%以上。由于70年代以來實行的計劃生育政策的滯后效應,在今后相當長的時期內,農村老年人口的比重將會繼續(xù)上升。農村養(yǎng)老的任務將會日趨艱巨。同時,隨著經濟社會的發(fā)展,農村核心家庭的主流地位將會繼續(xù)提高。面對日趨繁重的養(yǎng)老保障任務,單純依靠土地的養(yǎng)老保障能力是遠遠不夠的。農民的土地保障基本上屬于非正規(guī)社會保障。正規(guī)的社會保障基本上屬于土地外保障。
因此,發(fā)展農民的社會保障,必須把增強土地的保障能力與發(fā)展土地外保障結合起來,積極實現保障方式的轉變,由傳統的家庭保障轉變?yōu)榧彝ケU吓c社會保障并舉。
二、土地保障與農民社會保障的綜合
(一)雙管齊下,提高農業(yè)經營效益和比較利益水平,激活土地的保障能力
針對現有的土地均分制與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矛盾,許多學者提出了各具特色的土地制度創(chuàng)新思路,希望借此促進土地流轉,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其中許多思路不乏創(chuàng)意。但是,多數思路的實施,因為受到兩方面的制約,可操作性并不很強。一是農業(yè)經營比較利益低,導致農戶轉入土地的動力不足;二是因缺乏非農就業(yè)機會,導致農戶轉出土地后的收入來源和社會保障問題無從解決。提高農業(yè)經營的比較利益水平,不僅可以提高農戶轉入土地、擴大農業(yè)經營規(guī)模的積極性,有利于實現土地經營的效率目標,還可以提高農村土地的現實保障能力。當然,農業(yè)經營比較利益水平的提高,也有可能導致農戶轉出土地的動力不足。但是,綜合而論,其積極作用還是會大于其消極作用的。農業(yè)經營效益和比較利益水平的提高,有利于提高農村土地的流轉價格,進而提高農民的土地轉讓所得;也有利于促進土地真正向經營能手集中。
(二)鼓勵土地流轉制度的創(chuàng)新,積極探索多種形式的土地資本化,實現土地保障模式由消極向積極的轉變
土地既可成為農民獲得社會保障的重要手段,也是重要的農業(yè)生產資料。但如果我們將目光僅停留在這樣兩點,則容易產生土地利用公平與效率的矛盾;與此相對應的,實際上是土地的消極保障模式。如果我們將視野放得更為開闊一些,看到土地還是一種可以資本化的資源;那么,就可能協調土地利用公平與效率的矛盾,將發(fā)揮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與利用其生產資料功能有效結合起來。與此相對應的,實際上是土地的積極保障模式。近年來,許多地方在此方面進行了積極的探索,通過實行反租倒包、轉包轉讓、租賃、拍賣、土地經營權入股、企業(yè)或大戶托管等形式,有效地盤活了土地資產,實現了土地增值;也明顯加快了農村土地流轉的進程,促進了農業(yè)規(guī)模經營。
(三)積極促進各種形式的農民合作組織和農民自我保護組織的發(fā)展,提高農民的談判能力
土地制度的建設和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都是一個制度變遷過程。制度變遷的方向,不僅取決于效率原則的指向,還取決于與此相關的不同利益集團之間相對談判能力的強弱。在城鎮(zhèn)化及與此相關的土地農轉非過程中,在農業(yè)結構調整中,要規(guī)范政府行為,有效地維護農民利益(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或社會保障權),必須有相當發(fā)達的農民組織做支撐。農民要制約土地負擔的迅速增長,要在與農產品經營有關的諸多“談判”中,節(jié)約交易成本,減少信息不對稱性,改變其被動接受的地位,就必須依靠其組織化程度的提高。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發(fā)展各種形式的農民合作組織,既是提高農民生產能力的重要形式,也是增強農民自我保護能力的重要形式。
(四)因地制宜,加快發(fā)展面向農民的土地外社會保障
長期以來,農民的土地保障基本上屬于非正規(guī)社會保障。正規(guī)的社會保障,基本上屬于土地外保障。從前文分析可見,僅從今后農村養(yǎng)老保障的需求來看,發(fā)展農民的社會保障,必須把增強土地的養(yǎng)老保障能力,與發(fā)展土地外養(yǎng)老保障結合起來,積極實現養(yǎng)老方式的轉變,由傳統的家庭養(yǎng)老轉變?yōu)榧彝ヰB(yǎng)老與社會養(yǎng)老并舉。實際上,養(yǎng)老保障如此,其他方面的保障也如此。當前,農民的社會保障需要重點關注以下問題,一是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二是逐步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長期以來,城鄉(xiāng)二元結構在社會保障問題上的反映,就是將大多數農民排斥在正規(guī)的社會保障制度之外。在這種社會保障的發(fā)展格局下,面對未來收入預期下降、支出預期上升的形勢,農民往往不得不壓縮現時消費,將為數可觀的儲蓄和手持現金留備不測。這是導致近年來農村消費市場擴張乏力的重要原因。因此,面向農民加強正規(guī)的社會保障建設,有利于緩解近年來農村市場的擴張困難。農村人口占全國人口的70%;目前農村市場的消費需求水平低、層次也低,城鄉(xiāng)之間存在巨大的消費斷層。擴張農村市場不僅在于能夠產生簡單的數量意義上的擴張效應,更在于能夠延長我國現有產業(yè)的生命周期,改善整個經濟的循環(huán)關系,緩解包括城市企業(yè)在內的企業(yè)經營狀況,擴大國民經濟吸納就業(yè)的能力。這對于整個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開源節(jié)流”都是有益的。
(五)積極開拓農民正規(guī)社會保障基金的多元融資渠道
可在科學測算、加強試點的基礎上,將農民的土地轉讓所得,拿出一個固定的份額,用于建立農民的社會保障基金。土地資本化不僅適用于農業(yè)用地不改變用途的情況,也適用于農業(yè)用地轉為非農用地的情況。在城鎮(zhèn)化發(fā)展中,對于農轉非的土地,積極探索多種形式的土地證券化思路,促進土地的資本化開發(fā),實現以地生財,以地建立正規(guī)的社會保障基金,也能明顯地提升土地的保障功能。結合相關政策或法律的調整,發(fā)展以土地使用權或所有權抵押為特征的土地金融,提高城鎮(zhèn)化過程中的融資能力,加快土地開發(fā)或增值的進程。此外,市以上政府可以根據當年的城鎮(zhèn)開況,從財政收入中劃出一個固定的比例,用于建立農民的社會保障基金。
農民正規(guī)社會保障的資金來源,還可有另外兩個渠道,一是鄉(xiāng)村集體資產的收益,包括集體資產改制中收回的價值形態(tài)的資產,以及股權收益、租賃收益等。二是發(fā)行國債的部分收益、部分國有資產和國有企業(yè)收益,國有企業(yè)轉制中的資產拍賣、變現所得和股權收益。這些來自國有資產和國有企業(yè)的收益,轉入國家財政,再通過轉移支付等形式,支持農民的土地外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國有資產是全國人民所有的資產,不是城市人獨有的資產,更不是國有企業(yè)職工獨有的資產。因此,在國有資產和國有企業(yè)的收益中,應該有屬于農民的那部分資產收益。否則,就是對農民利益的侵犯和剝奪。
關鍵詞:農民工/社會保障/研究述評
農民工正成為我國產業(yè)工人的主體,使工人隊伍結構發(fā)生了歷史性的變化。近年來隨著農民工規(guī)模的不斷擴大以及由此引起的各種矛盾和問題的出現,農民工問題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但對于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權益還正視不足,對于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還關注不夠。比較分析發(fā)現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的現有研究中在取得較大進展的同時還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有進行總結的現實需要。鑒于此,筆者采用內容分析的文獻研究方法,對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的研究進行了梳理和總結。
一、農民工社會保障的現狀及其滯后的隱患和原因
通過整理分析發(fā)現農民工社會保障現狀表現出以下兩個基本特征,這集中顯現了農民工社會保障的緊迫性。
第一,農民工社會保障程度低,相應的社會保障機制和體系發(fā)育滯后,農民工群體近乎游離于現有社會保障體系之外。有人研究發(fā)現,只有很小部分農民工有一至兩項非均衡的、水平極低的社會保障,而且不是完全意義上的社會保障,其中社會保險各險種的參保率都在10%以下,其余75.2%的人沒有任何形式的社會保障[1].還有人分析指出,農民工完全處在城市社會保障網絡之外,尤其在失業(yè)救助、醫(yī)療看病等方面農民工根本談不上有什么社會保障待遇和保障機制[2].另有人認為農民工雖然進城創(chuàng)造了財富,但大量農民工都沒有社會保障[3].
第二,某些地區(qū)對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做了一定的規(guī)范,出臺了一些相關的政策措施,但政策執(zhí)行和實施效果不佳。有人分析指出,部分地區(qū)雖然出臺了與農民工有關的一些社會保障政策措施,但實踐效果并不理想[4].另外有人調研后指出,面對農民工社會保障的缺位及其對工傷、醫(yī)療保險的迫切需求,政府也嘗試和制定了一些面向農民工的參保辦法,但問題是效果難如人意[5].
農民工社會保障的這種滯后現狀,會導致一系列的隱患和問題,主要表現在:
首先,農民工社會保障現狀是社會穩(wěn)定的隱患。農民工絕大部分處于中低層職業(yè),還面臨著失業(yè)風險,所以在陷入生活困境時容易鋌而走險,從而積蘊社會不安定因素[6].其次,不利于統一的勞動力市場的建立。目前的城市社會保障體系改革已推進到逐步將城市戶口各類勞動者涵蓋于其中,是否能進一步將符合條件的進城農民包括進來,關系到統一的勞動力市場能否最終形成;再次,不利于實際推進我國城鄉(xiāng)社會結構的轉型。進城農民工如不能為相應的城鎮(zhèn)社會保障體系所吸收,就將長期處于流動狀態(tài),由此會帶來一系列問題;第四,不利于推進城鄉(xiāng)居民實質平等地分享經濟與社會發(fā)展成果[7].第五,不符合市場分配的基本原理。農民工在市場初次分配中只能獲得較小的份額,在再分配中應得到適當補償,但城市再分配卻基本將農民工排除在外,尤其是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基本上沒有被考慮到[8].
有些學者對造成農民工社會保障滯后現狀的原因進行了分析,比如有人從農民工的身份認同與流動性、雇主的不自覺以及農民工自身權益保護意識等幾個方面進行了分析[9],還有人認為造成農民工社會保障缺失有社會地位方面、認識方面、資金方面和操作方面的原因[10],另有人提出農民工社會保障遲遲沒有大的進展主要是因為研究視角和工作方式還沒有從制度和用人單位轉移到需求和個體上[11].鑒于農民工社會保障滯后原因與本文將要在第三部分中仔細予以介紹的農民工社會保障建設的障礙因素有著互相交融的特征,故在此對其只是點到為止。
二、農民工社會保障建設的必要性與緊迫性
理論界對農民工社會保障的必要性與緊迫性的認識已有廣泛共識,雖然有人存在異議,但認為有必要注重并加緊農民工社會保障的研究和探索居于絕對主導地位。農民工群體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必要性和現實意義主要體現于以下方面。
第一,農民工社會保障建設具有其政治意義:(1)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需要。全面小康社會要求現代社會保障體系在覆蓋城市居民同時要為農村人口特別是農民工提供應有的保障[12].(2)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是政府著眼長遠的要求。如果因農民工的流動性與勞動關系不穩(wěn)定而不考慮其保險問題,那么今后再解決比現在就應對成本要大得多[13].(3)社會保障是國家賦予每個勞動者的一種權利,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是保障農民工基本公民權的需要[14].
第二,農民工社會保障建設有著重要的社會意義,表現在:(1)發(fā)展農民工社會保障事業(yè)有利于增進社會的整合與穩(wěn)定,是社會順利轉型的客觀需要[15].(2)是城市化戰(zhàn)略推進的需要。合理解決我國城市化的難題,必須做的一項工作就是城鄉(xiāng)社會保障制度的有機銜接,要給農民工相應的社會保障[16].(3)農民工得失懸殊、進退兩難的處境使社會主義的公平機制沒有得到應有體現,亟待為其建立相應社會保障機制,兼顧經濟效率與社會公平[17].(4)是新時期社會反貧困的重要舉措。農民工作為農村“精英分子”的身份和責任使得他們一旦發(fā)生意外事故對其家庭將是毀滅性的打擊,極有可能導致因傷、因病而致貧甚至于返貧[18].
第三,農民工社會保障建設可以產生一定的經濟意義。(1)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有利于引導農民工放棄兼業(yè)型轉移、實現土地的集約化經營,從而可以改善農業(yè)經營方式、提高農業(yè)勞動生產率;(2)為形成統一的勞動力市場,就必須建立一個不分所有制、不分用工形式、涵蓋所有勞動者在內的社會保障體系,從而要求建立農民工的社會保障[19].(3)可以引導農民工對勞動力流動的投資。建立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減少了他們流動的心理成本,增加了流動的間接收益和凈收益現值,從而有利于農民工的流動投資[20].(4)農民工社會保障的建立可以提高農民工抗風險能力,降低預防性儲蓄、促進消費,對于拉動內需和經濟發(fā)展有著積極意義[21].(5)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有利于維護雇傭農民工企業(yè)勞動關系的和諧以及企業(yè)的發(fā)展與長期利益最大化[22].
第四,農民工社會保障建設對發(fā)展社會保障事業(yè)具有積極意義。(1)把農民工納入社會保障體系可以在一定時期彌補國有企業(yè)職工可能出現的保險金支付不足,有利于城市社會保障體系的改革[23].(2)農民工雖然持農村戶口,但他們已與城鎮(zhèn)職工一樣從事非農產業(yè)勞動,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能更好地體現社會保障制度的本質,體現其公平性[24].(3)農民工作為社會邊緣人,他們應有社會保障制度來維護自身權利,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可以進一步完善我國社會保障制度[25].(4)從長遠來看把農民工納入社會保障既能減少改革的阻力與成本,又不會扭曲社會保障一元化目標,是社會保障制度改革長期目標的必然要求[26].
第五,農民工社會保障建設對農民工自身有著重大的現實意義:(1)數量眾多的農民工享受不到應有的基本社會保障與他們?yōu)槌鞘薪洕ㄔO和社會發(fā)展所作出的貢獻完全不對稱,這是絕對不合理的;(2)農民工從事的大多是苦、累、臟、險的工種,受工傷、疾病困擾可能性非常大,社會保障是農民工實現基本生存與發(fā)展的客觀需求;(3)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是關愛和保護農民工中婦女、兒童這種生理與社會雙重弱勢人群的需要,他們對社會保障的需求更為迫切;(4)有利于對農民工消費行為的引導,使他們在滿足目前基本生活需求的同時能兼顧其長遠利益[27].
三、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的可行性與障礙因素
有效推進農民工社會保障事業(yè)和制度建設,需要對農民工社會保障的基本狀況和問題有一個全面系統的理解。這就要求在對農民工社會保障的作用與意義有充分認識的同時深刻剖析該制度安排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不僅要探討農民工社會保障建設的阻礙因素,也需要對其有利條件進行必要把握,在辨證分析中探索有效的解決之道。
(一)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的弊端
有人認為在我國真正建立城鄉(xiāng)一體社會保障體系需要相當長的路要走,如果盲目推行城鄉(xiāng)接軌,很可能會增加企業(yè)和農民工的負擔,國家也將付出太大的監(jiān)督成本[28].
另外有人表示反對把農民工納入社會保障體系,一是因為對農民工來說現在首要任務是增加即期收入而非養(yǎng)老等社會保障問題;二是近年來城鎮(zhèn)職工的社會保障都沒搞好,而且農民工流動性很大;三是讓農民工加入社會保障體系會增加企業(yè)成本[29].還有人認為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具有負效應表現在: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對我國城市化會產生負面影響,對農村社會保障建設有不利影響,也不利于農民工的就業(yè)[30].
(二)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的有利條件
有學者指出,我國經濟持續(xù)高速增長了二十年,國家財力和政府承受能力已逐步增強。而且農民工社會保障建設中政府的主要責任在于制度設計和政策引導,過分強調國家財力不足和過高估計農民工社會保障建設的代價是一種思想上的誤區(qū),應分類分層對農民工進行保障[31].
有學者認為,目前我國已經基本具備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的條件,具體表現在:一是具備相應的政治條件,二是具備相應的社會條件,三是經濟條件也已基本具備[32].
還有學者認為,建立初步的農民工社會保障機制的時機已經逐漸成熟,政府應該著手建立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機制,尤其是一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機制,更好地體現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優(yōu)越性和人道主義精神[33].
(三)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的障礙因素
首先存在主觀方面的因素:(1)農民工沒有得到基本的身份認同,一部分人單純站在城市社會經濟發(fā)展的角度看問題,忽視農民工自身的基本權益;(2)大部分的農民工雇主缺乏自覺保護農民工的意識,政府為促進經濟發(fā)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忽視對農民工的保護;(3)農民工自身由于主客觀原因不敢或還沒有意識到需要維護自己應有的基本權益,維權意識缺乏[34].(4)城市居民對對于建立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制度有較強的抵觸心理,擔心會引來更多的農民進入城市[35].(5)一些地方搞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往往是按照上級政府規(guī)定的擴面指標層層向企業(yè)進行安排,也不管農民工是不是真正需要,這種行政強制的工作開展方式讓農民工心生反感[36].
其次是體制方面的因素:(1)現有制度安排的障礙。主要是國家為保證城市的發(fā)展和社會穩(wěn)定而制定的嚴格的戶籍制度、勞動用工制度和土地使用制度[37].(2)社會保障立法不健全。關于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沒有相應的立法,使相應的的社會保障工作難以實現強制性原則;(3)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滯后甚至是缺失。目前我國廣大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遠未形成,與城市社會保障存在嚴重脫節(jié),這嚴重影響了農民工社會保障工作的有效開展[38].(4)農民工雖然人數眾多卻由于其弱勢地位和較低的組織程度使得其爭取社會保障等合法權益的能力不足,他們的訴求和意愿難以引起決策層的應有重視[39].
再次有客觀方面的因素:(1)農民工表現出的極大的流動性。這種流動性不僅反映在城市之間、城鄉(xiāng)之間,也表現在職業(yè)及單位之間[40].(2)作為保障對象的農民工規(guī)模巨大且構成復雜。我國農民工數量非常龐大且還不斷增長,而且層次不一、構成復雜,他們對社會保障的需求也存在較大差別[41].(3)農民工經濟收入上的障礙。農民工主要分布在勞動密集型企業(yè),工作和收入很不穩(wěn)定,這種狀況使其難以取得進入現有社會保障體系的資格[42].(4)社保資金的障礙。近年來社會保障資金短缺狀況使得維持原社會保障體系尚力不從心,如果再把農民工納入其中將會不堪重負[43].
四、農民工社會保障建設的框架體系與基本思路
前文中對農民工社會保障的現狀、必要性以及可行性等問題的論述,最終還需歸于農民工社會保障建設的框架體系與基本思路上,這也是化解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的根本落腳點。
在農民工社會保障的框架體系構成上,可以從橫向和縱向兩個維度分析。從橫向構成看,主要存在兩種看法。一種觀點認為農民工社會保障應包括農民工的工傷保險、醫(yī)療保險和養(yǎng)老保險三個基本組成部分[44],另一種觀點是將農民工社會保障基本等價于當前的城鎮(zhèn)社會保險,即包含工傷保險、醫(yī)療保險、養(yǎng)老保險、失業(yè)保險以及生育保險等五大部分[45],較第一種觀點增加了失業(yè)保險和生育保險。
從縱向構成看,大多觀點認為當前由于主客觀方面條件的制約,農民工社會保障建設不宜也不可能求大求全、齊頭并進,而應堅持分類分層分階段逐步推進的策略和基本原則,依次建立農民工的工傷保險制度、醫(yī)療保險制度尤其是大病醫(yī)療保障制度、養(yǎng)老保險制度、失業(yè)和生育保險制度,積極而有效地逐步維護和實現農民工的基本社會保障權益[46].尤其絕大多數觀點都指出工傷保險問題的解決尤顯必要和迫切,應該首先建立針對農民工的以普遍性為原則的工傷保險制度,解決好關聯農民工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及其全家幸福的工傷問題。
另外有人認為農民工社會保障還應包括其他保障項目。有人提出農民工的無保障狀況是引發(fā)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應在大城市建立“公共勞動”形式的社會救助體制[47].還有人認為應該建立以最低生活保障為核心的農民工社會救助制度,并通過職業(yè)福利和社區(qū)服務等方式建立農民工的社會福利制度[48].
在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的基本思路上,當前理論界還存在著較大分歧和爭論,沒能形成相對一致的意見,更沒有能為大家基本接受的成熟方案,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應將農民工納入到現有的城鎮(zhèn)社會保障體系。有人提出城鎮(zhèn)社會保險體系應將農民工納入其中以解決農民工的社會保險問題,但鑒于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發(fā)展的多元化要求只能適時地分層分類將農民工納入[49].還有人認為應將農民工納入城鎮(zhèn)社會保障體系,目前可供選擇的兩條途徑是通過戶籍改革將其變成城鎮(zhèn)居民進而納入鎮(zhèn)社會保障體系或者通過城鎮(zhèn)社會保障制度的擴面將農民工直接納入[50].
第二種觀點認為,應對農民工實行相對獨立的社會保障制度。有人認為仍將農民工納入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既不現實也不可靠,但對農民工一開始即推出比較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也缺乏財源及其他資源,因此現階段應推出相對獨立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建構一種作為過渡形態(tài)的“三元社會保障模式”[51].另有人指出農民工身份的過渡性要求必須建立有利于城鄉(xiāng)銜接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其勾勒了一種農民工社會保障的基本架構和中長期發(fā)展目標,并從該制度的保障對象、保障項目、基金籌集與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較為系統的論述[52].
第三種觀點認為可將農民工納入到一種“低門檻、開放式與可持續(xù)的社會保障新計劃”中,搭建中國社會保障新平臺。其認為近年部分城市把農民工納入社會保險體系的做法可能剝奪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權益,是一種短視甚至是歧視,但如果把農民工納入到這種社會保障新計劃實行全國統籌則不會發(fā)生這種問題,而且這種做法具有其合理性與可行性[53].
第四種觀點認為應將農民工納入到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其認為把農民工納入城鎮(zhèn)統一的社會保障體制和參照城鎮(zhèn)社會保障體系建立新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兩種模式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上都不具備可行性,要從根本上解決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應把農民工納入到應加快改革和完善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并最終向城鄉(xiāng)一體的社會保障體制過渡[54].
除了以上的四種觀點,有的解決思路中沒有明確提出農民工社會保障的歸口問題。有人認為農民工是必須予以高度重視和關注的社會弱勢群體,其具有客觀、正當而迫切的社會保障訴求,應采取分類分層保障的辦法依次解決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55].還有人基于現實權衡考慮提出了“低起點、多層次、土地換保障”的農民工社會保障設想和解決辦法[56].
五、結語
現有對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的研究除了本文論及的幾個方面外,還有一些從其他視角進行了探討,鑒于其研究比較稀薄以及本文構思和篇幅的考慮,在此不再贅述。
綜觀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的已有研究尤其是專業(yè)性的論文,可以看到該問題已逐步受到各方面專家學者的關注和重視,尤其是去年以來論文數量有了較大增加,認識也日漸由感性走向理性、走向深入,研究視角也在不斷拓展,這必將為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的化解提供有力的理論支持。同時,筆者覺得研究中也還存在不少問題與不足,有待今后注意或改進。
首先,研究在總體上還很不深入。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由來已久,但從對其研究的數量上看,筆者搜集到的該方面文章不過三十余篇,其中比較正規(guī)的專門性研究就更為稀少;從研究的拓展情況來看,現有研究大部分著眼點還很籠統,分化和展開不夠;從研究的氛圍來看,雖然有過一些論爭,但總體還很薄弱,離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這樣的重大社會政策確立還不相稱。
其次,研究的實證性有待加強。已有的研究基本限于純理論和經驗研究范疇,實證成分稀缺。對農民工社會保障現狀以及相關情況的調研不足和缺乏第一手調研資料使得對現實狀況的把握不夠精確、肯定和深入,從而導致研究結論尤其是構建方案的可行性與說服力不強。
第三,研究中存在一些偏頗。首先表現在研究中的結構性偏差,即對作為農民工社會保障重要部分的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很少涉及,尤其是對后者忽于關注。另外對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分析不夠,重農民工社會保障建設阻礙因素探討而輕有利條件分析。
第四,研究設定的解決方案還比較粗糙,系統性和實踐性不足。究其緣由,固然有研究歷時不長的客觀原因,但上面提到的問題尤其是對農民工社會保障現狀及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基本問題的分析認識不夠全面深入而產生的一種脫離制度安排的基礎性工作即直奔具體方案設計的不合理取向難免使設定方案的有效性打了折扣。
第五,研究的國際視野與經驗借鑒有待重視。我國的改革發(fā)展與趕超戰(zhàn)略要求有充分合理借鑒他國經驗教訓的意識,在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上亦應如此。然而現有研究中對國外相關研究成果和舉措的引進與參考還明顯不足,幾乎處于空白狀態(tài)。這種傾向也一定程度存在于當前農民工問題的總體研究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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