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chǎn)中介引誘賣方違約的法律責任

作者:金徐珩 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

摘要:房產(chǎn)中介引誘賣方違約行為嚴重損害了買方的利益和市場的穩(wěn)定,合同法的違約雙倍定金罰則不再能對買方的損失作出合理的救濟和補償。中介的引誘違約行為侵害了買方的債權,屬于第三人侵害債權行為,且該種行為不需另作違法性分析,判斷方法對照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另外,中介與賣方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結合上海市高院的司法實踐,引誘賣方違約的中介就其侵權行為向買方承擔賠償其損失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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