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社會治理共同體的提出是對當前社會治理問題研究的新視角,是我們黨對社會治理規(guī)律認識深化的結(jié)果,同時也是我國從強國家-弱社會向強國家-強社會過渡的需要。從理論源起看,"共同體"指一種社會關系,社會性才是其本質(zhì)屬性;從性質(zhì)和特征看,社會治理共同體是基于地緣和利益,多元協(xié)商共治的生命有機體。社會治理共同體可以從其治理意愿、治理能力和治理渠道三個方面來分析其構建的可行性。首先,社會治理共同體重要主體之一公民的社會治理意愿與其社會滿意度、權利水平及政府服務法治化水平密切相關,當前中國公民社會治理意愿不強也不弱;其次,社會治理能力與政府提供社會公共物品水平、公民公平參與社會治理水平及社會組織的建設水平等密切相關,當前政府公共物品供給能力較強,但公民有效參與度較低,社會組織法治化、專業(yè)化水平也較低;最后,公民合法化參與的程度較高,但其在社會事務中的參與渠道仍然有限,因此既要加強制度建設,提高社會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又要推出新穎、有效的公民治理參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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